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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第10416号 ) 标的5:凌秀路21-1-1-1 | ||
| DL2026ZL000479 | 监测编号**** | |
| 24,820.00 元/年 | ||
| 2026-04-29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5-08 | |
| 资产租赁 | 资产类别房产 | |
| 标的1:凌秀路21-1-1-2,建筑面积290㎡,出租底价8.997万元/年; 标的2:凌秀路21-102,建筑面积171㎡,出租底价5.305万元/年; 标的3:凌秀路21-101,建筑面积94㎡,出租底价2.916万元/年; 标的4:凌秀路23-1-103,建筑面积89㎡,出租底价2.761万元/年; 标的5:凌秀路21-1-1-1,建筑面积80㎡,出租底价2.482万元/年; 标的6:凌秀路21-1-201,建筑面积629㎡,出租底价18.367万元/年; 标的7:**路745号,建筑面积40㎡,出租底价1.387万元/年。 | ||
| 公告期内提前电话预约 | ||
|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周期数:40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
| 出租期限(年) | |||
| 配套设施 | |||
| 租金支付方式 | |||
| 权证编号 |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
| 租金参考地段 | |||
| 原租赁合同租金(元) | |||
| 承租方应当是从事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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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目各标的租期均为3年,首期租金为首年租金,各年度等额租金。 2、本项目标的1、标的4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进场行权,于项目挂牌期间进行项目报名,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挂牌期间未进行项目报名及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视为放弃承租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3、各标的承租后仅限合法经营或办公使用,严禁用于餐饮、娱乐及其他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其他相关要求和条件按照附件中《租赁合同(样本)》执行。各标的单独出租。本项目标的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4、其他相关要求和条件按照《租赁合同(样本)》(附件1)执行,请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本项目附件。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多慧评报字[2026]第1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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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指**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执行,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期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知悉并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指**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指**算账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双方自行明确交接时点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交接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交接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知悉承租方需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资产交接单》前来****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审核通过且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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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女士 | 项目咨询电话185****7372 | |
| 网络竞价 | ||
| 1、不涉及优先承租权的情形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2、涉及优先承租权的情形 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欲行使优先承租权须在挂牌公告期间向****递交承租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同等条交易方式件下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未递交或逾期递交承租申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表示或逾期表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①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原承租方以外的意向承租方(以下简称“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时,由该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在原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须当场表态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该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若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表示行使优先承租权,则该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 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和最高报价方,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须当场表态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承租方;若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行使优先承租权,则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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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否 | ||
| 不涉及 | ||
| 10,000.00元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和****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出租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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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年支付; | ||
| 各年度等额租金 | ||
| 固定金额万元 | ||
| 大交所代收取 | ||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承租方需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资产交接单》前来****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 ||
| **** | ||
| 121********436461A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 | ||
| **市**区凌水街道**路1号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其他 |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 | 单红军 | |
| 普女士 | 报名电话0411-****0523 | |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cn | |
| **市**区东北北路101号,****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