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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转让********公司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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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转让********公司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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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公司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资产 |
| 资产描述 |
********公司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资产(包含20套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备),车辆燃料类型为:纯电,车辆登记日期以及具体车型等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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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 机动车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车辆详细情况明细表》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常平镇**路32号 |
| 法定代表人 | 任峰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900MA52HCWJ2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公司总办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东巴士总【2026】11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3-19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银行转账的方式****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转让底价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银行转账方式****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3 开 户 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受让方按约定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中心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交易双方同意相互配合,在转让方****交易中心划转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即视为转让标的交付使用,受让方从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成所转让标的资产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8.特别约定: (1)受让方须办理转让标的车辆权属变更和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测等所有费用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迁出、转籍、改装、停驶、复驶或处置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2)违章处理:如查实标的车辆有未处理违章的,以车辆交接时间为准,交接前的违章由转让方处理,交接后的违章由受让方处理; (3)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车辆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前涉及的交强险保险费、车辆年审费由受让方承担。 (4)所有涉及标的车辆转让所产生的过户费、拖车费,以及办理过户手续中有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在交接前清除喷涂于车身上的车辆单位名称信息,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车辆交接后,车辆运输转移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转移期间若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在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停车场,否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车辆场地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350元/台/月。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巫生,联系电话:189****5062 (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自行向转让方以及标的所在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2.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转让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本项目约定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保全费等在内的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
3.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车辆过户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如车辆需迁出**市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转让方移交车辆给受让方时,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交付: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钥匙等原件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车辆过户所需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转让方负责开具车辆销售发票给受让方;在双方共同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并移交相关资料后,即视为转让方已完成向受让方交付了转让标的物;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仅在能力范围内为受让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提供协助,如受让方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时不办车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将有权不再提供过户协助。车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受让方须满足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的条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本次转让项目,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人:巫生 联系电话:189****5062,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8.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9.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0.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1.本项目拟转让标的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车辆信息。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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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5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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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账号 | ****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公司****路支行 转账备注:****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小姐、刘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935(96100转516)、****0804(96100转627)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市**区流花路123****中心**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