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公司:
报来《****改革局关于****公司200Kt/年重钙及200Kt/年复**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当发改文〔2026〕12号)收悉(项目代码:****)。****发改委备案,项目**戊类罐区及重钙生产配套设施,并对原造粒生产装置进行技改。主要产品为重过磷酸钙(重钙)和复**。主要设备有热风炉、破碎机、辊压机、各类泵、风机、变压器、电动机等。建成后形成年产300千吨普钙、200千吨重钙、200千吨复**产品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2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2026年8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7414.65吨标煤(等价值为9605.85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00万千瓦时、天然气450万立方米、1.2MPa蒸汽5000吨,年耗新鲜水12万吨。
二、该项目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发改局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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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