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4349/2026-7784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29日 |
| 标 题:****关于同意**-**-**公路(**至**段)项目五标段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6〕5 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
****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提出的**-**-**公路(**至**段)项目(项目代码:****)五标段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公路(**至**段)项目五标段弃土场及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市浦****村委1林班47.1、59.1、88.1、92.1、98.1、123.1、123.2、150.1小班,2林班31.1、35.1、40.1、40.2、40.3、51.1、68.1、79.1、86.1、87.1、96.1小班,3林班18.1、26.1、26.2、32.1、36.1、42.1、49.1、58.1、68.1、68.2、69.1、118.1小班;街口村委2林班435.1、454.1、458.1、458.2、465.1、468.1、469.1、482.1、506.1、535.1、572.1、576.1、672.1小班范围内的林地6.7489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6.4717公顷、经济林林地0.0019公顷、其他林地0.2753公顷;Ⅲ级保护林地0.0002公顷、Ⅳ级保护林地6.7487公顷)。
二、你公司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须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公司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你公司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你公司要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