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
回填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义煤发〔2026〕14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位于**市义棠镇郭壁村北0.5km的荒沟内。介****管理局为项目出具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项目总占地面积99858.13m2,矸石充填量123.61万t。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43.6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第四系松散层地层平均厚29.8m,松散层富水性差,沟底孔隙地下水位埋深约8.0m。根据周边相关资料推测,岩溶地层顶板埋藏深约450m。该项目基础最大开挖深度3.5m,基础开挖不会触及到松散层孔隙水和岩溶含水层,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区距离最近的河流为项目东侧3km的汾河,项目建设不得影响河道保护,并要确保项目矸石渗滤液及施工、运营废水不得排入河道对汾河地表水和下游水工程产生污染。项目矸石回填过程中应建设雨洪水导排系统,****填埋场下游,矸石渗滤液和施工期、运营期废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矸石场边坡和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矸石渗滤液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并定期清掏处理,不得用于矸场喷洒;施工期设移动厕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定期清掏,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废污水收集池和渗滤液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和渗滤液不外排。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对当地地下水和下游地表水不产生污染。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矸石场边坡及底部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渗滤液收集池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公司利用煤矸石生态回填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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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