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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小碗和杂物碗。该餐饮店经原因分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经复查,该餐饮店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