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中心城区六个地块实施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审批
陕西-渭南-大荔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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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六个地块实施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30 15:30

****中心******地块实施详细规划已通过县规委会专家组技术审查,现对其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广大群众意见建议。

公示事项:****中心**6个地块实施详细规划。

公示时间: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9日,公示期30天。

公示单位:****。

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一:中心**610********0004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中心**高铁新区。东**二环和规划路,西临都市雅苑北苑小区,南临空地,北临纬三路。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31529平方米(合47.29亩)。规划地块0001-1,用地面积为30583平方米(合45.87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商业用地(0901),1.2≤容积率≤3.0,建筑密度≤50%,建筑高度<50米,绿地率≥20%。

规划地块0001-2,用地面积为946平方米(合1.42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公园绿地(1401),游憩建筑与服务建筑用地比例<1%,绿化用地比例>65%。

地块二:中心**610********0005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中心**高铁新区东部,东临东环路(规划),西临规划公园绿地,****中学、**家园小区,北临纬三路(规划)。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44804平方米(合67.21亩)。规划地块0001-1,用地面积为41064平方米(合61.60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2.0≤容积率≤2.6,建筑密度≤20%,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35%,按居住街坊配置配套服务设施。

规划地块0001-2、0001-3,用地面积分别为2033平方米(合3.05亩)、1707平方米(合2.56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公园绿地(1401),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用地比例<1%,绿化用地比例>65%。

地块三:中心**610********0010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中心**洛滨大道东段南侧,东临规划路,西临规划路,南临规划公园绿地,北临洛滨大道。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33317平方米(合49.98亩)。规划地块0001-1,用地面积为26227平方米(合39.34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规划地块2.0≤容积率≤2.6,建筑密度≤20%,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35%,按居住街坊配置配套服务设施。

规划地块0001-2,用地面积为4239平方米(合6.36亩),拟将地****幼儿园用地(080404),规划地块≤0.65,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16米,绿地率≥30%。

规划地块0001-3,用地面积为2851平方米(合4.28亩),拟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公园绿地(1401),游憩建筑与服务建筑用地比例<1%,绿化用地比例>65%。

地块四:中心**610********0012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中心**同州新区。东临名仕嘉苑小区、草地,西临规划经五路(规划),南临耕地、园地,北临冯翊路临街商业、名仕嘉苑小区。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47322平方米(合70.98亩),将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规划地块2.0≤容积率≤2.6,建筑密度≤20%,建筑高度≤54米,绿地率≥35%,按居住街坊配置配套服务设施。

地块五:中心**610********0022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该地块位于**县G242北绕**侧,东临园地、沟渠,西临园地,南临园地、G242,北临园地、****检测站、******公司。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23077平方米(合34.61亩)。拟将该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二类工业用地(100102)。容积率≥1.0,建筑系数≥40%,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7%,且建筑面积占比≤15%。

地块六:**街道610********0139单元0001地块

1.地块位置:该地块位于**县**街道**屯村,东临G242,西、南临**屯村果园,北临**屯村空地。

2.地块控制指标:地块总用地面积3299平方米(合4.95亩)。拟将该地块规划用途确定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容积率≤0.5,建筑密度≤50%,建筑高度≤12米,绿地率≥15%。

其他说明:

1.本公示用地面积及相关指标仅供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广大群众意见使用,最终以正式审批文件为准。

2.若对本公示内容有不明确的,可向我局咨询。咨询电话:0913-****050。

3.书面意见反馈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

4.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欢迎利害关系人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件:1.用地用海规划图

2.地块管控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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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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