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6〕13号
**从****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5000吨聚氨酯预聚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年产5000吨聚氨酯预聚体**项目位于**市****工业园龙聚大道,主要建设内容为:以投料、脱水、降温、聚合反应、过滤、出料等工艺,年产聚氨酯预聚体5000吨。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地面清洗废水、质检室废水、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非甲烷总烃、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二甲苯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挥发性有机物2.2845吨/年,应实施2倍替代,所需替代指标4.569吨/年从**区“十五五”减排项目预支。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控制。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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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环境局执法处、**分局,****中心,**蓝碧环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