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5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26年1月26日已****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3)〔2026〕1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2025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
开发作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县**镇马步村、桥巩村、****委员会,****委员会。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详见附件《三调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按《****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标准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按《****关于印发**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3〕7号)标准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安置。
七、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县**镇马步村、桥巩村、****委员会,****委员会。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八、其他事项
(一)尚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能在《公告》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表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请互相转告。
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由****按照经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征收土地。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1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桂政土批函(13)〔2026〕1号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三调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2.**壮族自治区关于**县2025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3)〔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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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