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投标现场管理新规,2500字讲清影响与变化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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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投标现场管理新规,2500字讲清影响与变化
2026 年 4 月 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6 年 4 月 17 日至 5 月 17 日。这是我国公共**交易领域首部**统一、专门针对招投标现场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标志着招投标现场管理从地方分散规范走向**统一、权责清晰、全程留痕、智能赋能的新阶段。本文结合《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从出台背景、核心定位、七大制度创新、各方主体影响、意见反馈渠道五大维度,全面深度解读,为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提供清晰指引。
一、出台背景:破解现场管理痛点,筑牢招投标公平底线
****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主阵地,承担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流程服务保障职责,直接关系交易效率、公平公正与营商环境质量。近年来,**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持续深化,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普及,交易规模与频次大幅提升,但现场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 电子标服务

职责边界模糊:****中心越位行使审批、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部分则缺位,服务保障不到位;

现场秩序混乱:人员进出管控不严、违规接触评标专家、随意干预评标过程等现象时有发生;

全程记录不全:音视频监控有死角、电子数据留存不完整,争议纠纷难以回溯取证;

异常处置滞后:对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恶意异议等异常行为提醒不及时、线索报告不规范;

智能化水平不均:地方标准不一,智能见证、AI 辅助评审等应用缺乏统一规范。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广泛征求地方、企业、专家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本《办法》,以制度化方式厘清权责、规范流程、强化监督、提升效能,为**招投标现场管理提供统一遵循。
二、核心定位:交易中心是 “服务管家”,不是 “监管主体”
《办法》最核心的突破,是明确定位、厘清边界,从根本上解决 “交易中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的问题。

四大法定职责

服务保障:提供场所、设施、系统、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标准化服务; 标书代写
全过程记录:对现场活动全流程留痕、归档、可追溯;
异常行为提醒:对违规苗头及时劝阻、提示、纠正;
违法线索报告:固定证据并向行政监督部门移送。


明确禁止事项

交易中心不行使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替代行业监管部门执法,不干预评标评审独立决策,不泄露交易秘密。

监管分工清晰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现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协调;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心回归 “平台服务、现场管理、见证留痕” 本源,实现服务不缺位、监管不越位、协同不错位。
三、七大制度创新:**统一现场管理规则,全流程规范透明
《办法》共 7 章 47 条,构建 “场所管理 + 服务保障 + 全程记录 + 异常提醒 + 线索报告 + 智能赋能 + 责任约束” 的完整制度体系,七大亮点直击行业痛点。
(一)场所分区封闭管理,筑牢物理安全防线
《办法》对交易现场实施分区管控、权限隔离、人员核验,从物理空间杜绝违规干预:

功能分区明确:划分业务大厅、等候区、开标区、评标区、监控室、档案区等,物理隔离、独立管理;标书代写

评标区严格封闭:实行封闭式管理,仅限身份核验通过的评标专家、代理人员(每项目不超 2 人)、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进入,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人员进出管控: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到、全程定位,通讯设备集中保管,评标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会客、传递资料;

远程异地保障:支持跨区域远程评标,主副场协同值守,技术保障全程在线,确保评审公平公正池****管理中心。

(二)全流程标准化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高效便捷
围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办法》制定**统一服务标准:

窗口服务规范: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提供登记、公告、答疑、归档等 “一站式” 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可不再设实体窗口;

开标服务智能:支持在线开标、自动解密、名单公布、记录确认,鼓励 AI 辅助完成开标流程,减少人工操作;

专家抽取严谨:按需求随机抽取、自动回避、严格保密,支持跨区域、跨专家库抽取,语音通知、短信确认,全程留痕;

评审服务保障:提供电子评标系统、资料调取、疑问转达、后勤保障,不引导、不暗示、不干预专家独立评审。

(三)全程留痕可追溯,15 年档案固化证据链
全程记录、长期保存是《办法》的硬核条款,彻底解决 “说不清、查不明、追责难” 问题:

记录全覆盖:

线下:书面资料、音视频监控、现场签字、人员进出记录;
线上:系统登录日志、操作轨迹、网络地址、文件哈希值、屏幕录屏;
重点环节: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处理等无死角、不间断、不可篡改。


归档严格时限:中标合同签订或项目终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制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查阅权限规范: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凭执法文书可查阅复制,其他主体按规定申请,严防信息泄露。

(四)异常行为清单化提醒,抓早抓小防风险
《办法》建立异常行为清单 + 即时提醒机制,覆盖四方主体、全流程场景,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招标人异常提醒:公告信息错误、擅自终止招标、公示内容瑕疵、异议答复超时、违规定标等;

代理机构异常提醒:超越权限、违规操作、泄露信息、人员不符、现场管理失控等;

投标人异常提醒:逾期投标、文件异常、围串标迹象、恶意异议、扰乱现场秩序等;

评标专家异常提醒: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违规通讯、倾向性评审、敷衍打分等。

交易中心发现异常立即提醒、劝阻、记录,拒不改正的,固定证据并启动报告程序。
(五)违法线索规范报告,形成监管闭环
《办法》构建提醒 — 制止 — 记录 — 报告 — 移送的完整处置链条:

报告情形明确: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泄露评标秘密、拒绝监督等严重违规行为;

报告流程规范: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及音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同步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协同处置机制:交易中心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擅自销毁证据。

这一机制让现场管理与行政监管高效衔接,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六)数智赋能升级,迈向 AI + 智慧交易
《办法》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深度应用,推动现场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智能见证:无感化数字见证,自动研判、动态预警、链上存证,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智能档案:自动归类、索引、摘要、检索,支撑围串标分析、纠纷处置、绩效评估;

智能问答:多模态交互咨询,政策解读、流程引导、范本推荐、预警提示;

智能辅助评审:AI 解析文件响应度,辅助专家高效评审,减少人为误差;

系统安全保障:加密、权限控制、防攻击、防篡改,确保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

(七)四方主体行为规范,责任清晰可约束
《办法》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分别提出现场行为准则与禁止性规定,压实主体责任:

招标人:依法委托代理、派员到场、遵守秩序、不干预评审、及时处理异议;

代理机构: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控现场、服从管理、不泄露信息;

投标人:诚信投标、文明参与、不围串标、不恶意投诉、不扰乱秩序;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职、终身负责。

四、对各方主体的影响:公平更有保障,效率全面提升
****中心:有章可循、权责对等

统一**标准,减少自由裁量,降低管理风险;

明确 “服务 + 记录 + 提醒 + 报告”,履职更清晰、更规范;

智能化赋能,减轻人工负担,提升服务质量与公信力。

(二)对招标人 / 代理机构:流程更顺、风险更低

服务标准化、线上化,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交易成本;

异常提前提醒,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项目废标、返工;

现场秩序规范,减少争议纠纷,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三)对投标人:公平透明、可预期

封闭评标、全程留痕,遏制暗箱操作、干预评审;

规则**统一,跨区域投标更便捷;

异议投诉渠道畅通,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四)对评标专家:独立评审、轻装上阵

评标区封闭管理,排除外界干扰,保障独立公正;

抽取、通知、接送全流程保密,降低廉政风险;

服务保障到位,专注评审,提升效率与质量。

(五)对监管部门:精准高效、强化震慑

现场证据完整固定,调查取证更便捷,查处更有力;

异常线索及时移送,实现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追责;

数据共享联动,提升协同监管效能。

五、意见反馈指南:如何参与建言献策
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 个月(4 月 17 日 —5 月 17 日),社会各界可通过官方渠道提交建议:

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cn);

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版块,打开意见征求专栏;

找到《****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建议重点围绕职责边界、场所管理、记录留存、异常提醒、线索报告、智能化应用、地方落地细则等方面,结合实操痛点提出具体可行的修改意见。
六、结语:以制度规范筑公平,以智能赋能促高效
《****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重要制度供给,对规范现场秩序、防范廉政风险、提升交易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统一规则让招投标活动更公平、更透明、更可预期;全程留痕让权力运行更规范、更可控、更可追溯;数智赋能让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治理更高效。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完善这部关乎公共**交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推动招投标市场更加阳光规范、健康有序!原文如下: 附件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心招标投标
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的管理,我们**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5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交易现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中心的服务窗口、开标大厅、评****交易中心运行服务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维持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交易中心不行使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政监****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设****人民政府****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和****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要积极应用数智技术压缩违法空间,提升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易中心要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交易中心要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场所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八条 交易中心要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

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实体服务窗口。

****中心搭建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针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要提供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异议提出和处理等开标服务,支持在线开标。

****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自动完成开标流程,提高开标效率。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评标需求,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为招标人匹配评标专家。

交易中心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相关信息泄露。

交易中心要为招标人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综合解析项目特点和评标要点,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自动匹配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只允许通****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并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开展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交易中心要建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服务机制,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服务工作,为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要积极应用智能化评标,通过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提升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要为行政监督部门、****机关在交易现场开展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要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填写的招标投标数据进行校验,开展必要的数据清洗和数据标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对接,深化数据共享,优化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要对交易现场产生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线下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要留存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书面资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涉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书面资料,按照相关保密权限和要求予以留存。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要设置覆盖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前述区域发生的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设备上的操作页面进行录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其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下列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报告;

(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合同;

(九)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险提交及核验情况;

****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十一)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同步记录前款电子数据涉及的信息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记录要求,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机关、****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出具有关执纪执法凭据后,有权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资料管理,对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无感化数字见证,全面、准确记录交易全过程,对招标投标交易资料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档案索引与摘要,提供智能检索与查询服务。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对发生在交易现场、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类型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七)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八)未及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四)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投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虚假业绩、奖项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安全等负责人已在其他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上履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六)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迟到30分钟以上进入评标区;

****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

(三)在评标区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

(五)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六)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交易中心应当将提醒情况告知专家库组建单位。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要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监管需要,****中心异常行为提醒的具体情形、提醒方式和异常信息共享要求。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穿透式发掘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要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下列违法线索: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四)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向评标专家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七)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代理机构下列违法线索:

(一)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委员会评标;

(三)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

(四)向评标专家给付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投标人下列违法线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内容、文件错误雷同等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七)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许可证件;

(八)向招标人、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行贿;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下列违法线索:

(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二)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四)违法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等线索的,****机关报告。

交易中心发现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等线索的,****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线索。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线索报告机制,健全智慧监管系统,完善违法线索识别发现和核实处理流程。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可以在报告违法线索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要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机关、****交易中心协助调查案件的,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勘验、检查交易现场;

(二)提供证人证言;

(三)提供书面材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调查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许可、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

(拟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加****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起草了《****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场所,承担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服务保障和规范引导职责。近年来,****中心持续优化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在提升招标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深化,一些问题逐步暴露,集中体现在服务保障跟不上、现场记录不完整、异常行为提醒和违法线索报告不及时等。为进****交易中心职责边界,促****交易中心更好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专家等意见,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中心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位、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服务保障,****中心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交易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服务保障要求。

第三章全过程记录,****中心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产生和获取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为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第四章异常行为提醒,****中心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进行提醒,并将提醒情况推送至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违法线索报告,****中心向有关部门推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违法活动涉及的线索,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心不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以及泄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细化落实要求、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适时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印发。




中国﹒鹤建

团结自强|负重诚信|共济荣辱|唯实创新


附件


****集团已拥有石油化工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四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移)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特种防雷)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多项资质。在此基础上,还取得了施工劳务资质、运输资质、市政行业乙级设计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以及长输管道安装GA1级(含修理、改造;覆盖GA2级,GB类和GC类安装)、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承装(装、试)电力设施许可二级、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三级等许可证,全面承揽建筑行业各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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