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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11.11”山体滑坡绕行路段保通保畅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藏****管理局
地址:**市达萨街303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513
四、基本情况
******公司代理的**藏****管理局**“11.11”山体滑坡绕行路段保通保畅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2 月 03 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采购产品公告名称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3:仅将投标人自身业绩作为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纳入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直接体现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认可度及生产稳定性。限定采购产品业绩不合理,存在明显限制性与倾向性。
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图片资料不合理。图片资料存在明显局限性,既难以完整呈现产品的动态操作细节,也无法直接体现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核心要素,会对评标的全面性造成不利影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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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