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喷砂涂装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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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喷砂涂装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4-27 11:28

****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喷砂涂装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利用厂区原有加工车间的闲置区域,建设1间喷漆间和1间喷砂间,配套购置喷砂设备、涂装设备、除尘设备、催化燃烧一体机、真空吸砂机、空压机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加工3000吨自用角铁、角钢等小型船舶配件规模。本项目仅建设喷砂喷涂车间,建成后不新增岸线长度、不改变原有船台规格和不增加船舶制造产能。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虹桥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你公司现有项目属于2020年**市长**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规范类项目,****政府****水利厅验收销号,本项目利用厂房予以保留。按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局已出具《关于****公司项目用地纳规的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同意后续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将项目用地纳入规划,以建设用地性质予以保留。

项目涂装使用的溶剂型涂料(环氧底漆、环氧面漆)、溶剂型清洗剂受技术限制暂不能被环境**型涂料、清洗剂替代,建设单位已根据《**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行业协会出具不可替代说明。项目使用的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2溶剂型涂料VOC含量要求(船舶涂料-底漆-其他,VOC含量≤450g/L);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有机溶剂清洗剂要求(VOC含量≤900g/L,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20%,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2%)。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喷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的1套“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的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喷涂废气经双层密闭车间收集至**的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装置处理后通过**的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危废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库,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的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8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1-2021)表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1-2021)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1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进行预处理。****人民政府同意,华泰船厂近期将对江堤路(华泰船业段)进行拓宽,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全厂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接入泰****公司****园区****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在未完成接管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东、南、北厂界)、4类(西厂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漆渣、干式过滤废物(含漆雾)、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清洗剂、废油漆包装桶、废润滑油、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劳保用品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废钢砂、收集尘、废布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喷涂车间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危废库、油漆库、化粪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依托厂区现有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现有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落实“以新带老”举措。对现有总装喷涂的调漆工段、分片分段预制场露天切割等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通过装置配套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按照规**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根据现有项目实际水平衡及监测数据,对全厂废水量及水污染物接管量进行重新核算,加快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生活废水和初期雨水接管处置进展。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将《报告书》中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纳入本项目实施,将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2449/0.8689吨、甲醛≤0.0006/0.0006吨、二甲苯≤0.0815/0.5615吨、苯系物≤0.1138/0.7378吨、酚类≤0.0033/0.0033吨、颗粒物≤0.1587/0.3844吨。

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全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1649/2.3649吨、甲醛≤0.00012/0.00012吨、二甲苯≤0.0548/2.0548吨、苯系物≤0.0765/2.2765吨、酚类≤0.0019/0.0019吨、颗粒物≤0.377/3.337吨。

(二)水污染物

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55/255吨,化学需氧量≤0.0765/0.0077吨、悬浮物≤0.0612/0.0026吨、氨氮≤0.0083/0.0004吨、总磷≤0.0011/0.0001吨、总氮≤0.0114/0.0038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305/4305吨,化学需氧量≤0.8415/0.1292吨、悬浮物≤0.8232/0.0431吨、氨氮≤0.0914/0.0065吨、总磷≤0.012/0.0013吨、总氮≤0.1256/0.064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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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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