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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一、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修改为****9219.8元(其中暂估价0元),具体内容见本次澄清修改后清单控制价文件内容,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第1点修改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代为支付,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人需自行考虑该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支付标准: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计算,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标准65%计取收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分别按3000元计,由中标人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付清。”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第5点修改为“4、异议的受理:项目试点网上受理异议和投诉,如有异议和投诉,投标人使用本单位专用CA锁,通过"宁易新"网上交易平台提交异议或投诉。受理机构:******公司,联系人:章丽莉、谢洁,电话:025-****9433,地址:**市浦东北路5****基地8栋一单元402室。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的规定,并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答疑 无。 三、其他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