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单位尿液检测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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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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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某单位尿液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唯卓医觅路(杭****公司

地址:**省**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505号2幢201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七道湾北路春景巷110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开发区(**区)喀纳斯**路455号**软件园创智大厦B座21层

相关供应商:唯卓医觅路(杭****公司

地址:**省**市钱塘新区23号大街505号2幢201室

当事人1:****

地址:**市**区七道湾北路春景巷110号

当事人2:****

地址:******开发区(**区)喀纳斯**路455号**软件园创智大厦B座21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投诉人事项:①采购代理机构以“超期质疑”为由回避实体审查,程序违法且实体认定错误。②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与倾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③样品检测规则设置违法,质疑回函敷衍塞责,更正未弥补评审体系核心缺陷。④商务业绩评分违法违规,标准模糊且歧视中小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⑤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混乱,资格审查要求不合理,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⑥采购需求及技术评分标准模糊,核心参数缺失,增加履约与评审风险。⑦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则不完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回应并整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单位通过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专家论证。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9条、第31条,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①、③、⑤、⑦相关诉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②、④、⑥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财政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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