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南****公司
贵公司递交的关于 2026 年陆屋镇企石村、石子岭村、罗屋坪村、杨屋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及补充材料,我司已收悉。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现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存在多项负偏离,应按无效竞标处理。质疑本次变更后的成交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已不足法定数量,请求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答复:关于负偏离数量与有效性核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超过5 项(含)以上,作无效竞标处理。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工业和****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综合查询系统、采购需求技术参数:
1、后驱动自卸车(南骏牌 NJA3040EDM26A)技术参数偏离情况:外形尺寸的宽1950mm,不满足采购需求(≥2000mm);货箱内尺寸的长3150mm,不满足采购需求(≥3200mm);共计2项负偏离。
2、洒水车(新盛牌 XSH5070GPSE6):离去角12°,不满足采购需求(≥14°);最高车速为89km/h,不满足采购需求(≥110km/h);共计2项负偏离。
3、扫地车(宏宇牌 HYS5090TSLB6):离去角12°,不满足采购需求(≥16°),共计1项负偏离。
综上,合计负偏离5项。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超过5项(含)以上的,作无效竞标处理”之规定,成交供应商负偏离5项已达到文件规定的无效竞标条件,应作无效竞标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公司本次竞标无效,原成交结果无效。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应当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入围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资格自查资料,无法核实其是否真实、完整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条件,资格审查程序不严谨、不充分。经核查,本项目中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具备有效投标资格的单位不足 3 家,不具备法定开标及评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未依法对上述情形进行认定,继续推进招标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2答复:
关于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是对供应商主体资格、法定条件、履约能力等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属于采购活动的法定必经程序。本项目资格审查严格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竞标单位均已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格证明资料,审查过程规范、严谨,审查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资格审查流于形式、程序不充分”的情形。
关于有效供应商数量:质疑事项1已认定成交供应商竞标无效,且原成交结果无效。经重新核算,本项目合格供应商数量已不足法定三家。代理机构已据此依法决定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非质疑所称“继续违规推进招标程序”。
综上,原资格审查程序本身符合规定,该部分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关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结论与质疑事项1的处理结果一致,已得到实际纠正。综合结论:关于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的反映属实,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但关于资格审查程序违规的主张不成立。
质疑答复结论
质疑事项1:成立。成交供应商竞标无效,原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关于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的客观事实与处理结果一致,但资格审查程序违规的主张缺乏依据。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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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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