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联关于持续加强**“****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25〕8)号和《****残联关于提前下达 202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残联计财字〔2025〕3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申报2026年度“****基地”项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基地申报条件
1.****基地的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村**社等实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良好,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
2.机构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就业劳动项目,有适应市场发展 的管理运营机制,管理机构完备,规章制度健全。
3.机构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能够开展残疾人就业岗位培训。
****基地申报条件
1. ****基地的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村**社等实体经济组织。经济 状况良好,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
2.机构具备一定规模、经营业绩较好且可持续性强,能通过 实施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实现增收。
3.机构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 以及产、供、销等跟踪服务。
二、基地模式
****基地分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 劳动两种模式,****基地称为“阳光助残就业帮扶基 地”(以下简称“****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基 地称为“****基地”(****基地)。
****基地是指在乡镇、****社区)、易地搬**置区、 ****基地,通过向残疾人开展技能培训,设置适合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岗位,****基地实现6个月以上的稳 定劳动就业。
****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 农药、农肥、技术等产业帮扶,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给予 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等跟踪服务。
三、帮扶对象
****基地帮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二)帮扶的残疾人应在就业年龄段内,可视残疾人劳动能 力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至65岁。
(三)有劳动就业意愿且具备接受劳动就业的条件和能力。 ****基地帮扶项目劳动条件和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 精神类残疾人,可将帮扶对象扩大为与该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 个人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家 庭成员。
四、项目要求
(一)帮扶人数
1.对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年度项目任务,需安排不少于任务数10%的****基地,实现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稳定就业,****基地安置不少于5名 (含)残疾人在岗就业。
2.每安排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可按辐射带动帮扶2名残疾人 折算,但每年帮扶残疾人总数不得少于120人。
(二)协议签订
1.****基地应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 用工方式和计薪、计酬标准。
2.****基地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含)以上帮扶协议, 并为残疾人免费发放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生 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等实物。
(三)帮扶期限
****基地项目实行一年一审一签,同等条件****基地,保持基地的相对连续性。****基地不超过4年,同一基地残疾人获帮扶连续不超过两年。
五、项目资金:30万元/年
六、申报时间和所需材料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至5月11日18:00前。
所需材料:基地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相关证件;**“****基地”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
申报材料送审地点:****办公室
联系人:蒙家宏 联系电话:0772-****243。
附件: **“****基地”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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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附件:
**“****基地”项目申报表(参照样本)
行政属地: 市 县(市、区)
| 申报单位 全 称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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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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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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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
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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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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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类型 |
□安置就业 □辐射带动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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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奖补资金 |
元 |
申 请 奖补年度 |
年 |
| 计划 扶持 项目 简述 |
(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类型、规模、经营状况、近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2.安置残疾人就业主要岗位和工作情况描述,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描述; 3.项目计划进度; 4.受帮扶残疾人预期年增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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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 扶持 项目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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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承诺 |
本单位依据《****残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地”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建立“阳光助残”基地,履行帮扶残疾人责任,所填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属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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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残联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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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财政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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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随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