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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和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号)、《******厅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和建设用地周转规模使用报批材料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5〕1361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市**区建设用地周转规模****加油站项目)》(以下简称《方案》),共涉及1个项目,****加油站项目。该《方案》******局批准,现按照相关要求对建设用地周转规模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一、批准文件及文号:
关于对《**市**区建设用地周转规模****加油站项目)》的批复(阳自然资函字〔2026〕620号)
二、批准时间:
2026年4月16日
三、方案情况:
本次使用地块位于**区那龙镇国道G325北侧,共1个地块,总面积0.6845公顷。根据**区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使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6845公顷。
调整前,使用地块规划用地用海类型为农用地0.6845公顷;调整后,使用地块规划用地用海类型全部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
《方案》****加油站建设,符合《******厅关于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启用条件及使用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630号)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0.6845公顷。落实地块不涉及占用耕地,不占用核实处置后永久基本农田,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因此,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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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