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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0929121 | 建设单位法人:刘义武 |
| 孙荣利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大道南侧、隆门路西侧 |
| 250m2烧结机节能减排改造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1-炼铁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10-C3110-炼铁 |
| 建设地点: | **省**市** **大道南侧、隆门路西侧 |
| 经度:117.773673 纬度: 30.90719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8 |
| 铜环审〔20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0929121001P |
| 2025-11-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800 |
| 14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92912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092912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2NF1GC6Q | 竣工时间:2025-10-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gstz.html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烧结矿年产量约200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烧结矿年产量约200万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系统(贮存、配料、混料)、烧结、烧结矿破碎、冷却以及整粒筛分系统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系统(贮存、配料、混料)、烧结、烧结矿破碎、冷却以及整粒筛分系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提高废水处理效率和厂区中水回用率。本次技改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浊环水循环系统排水和地坪保洁水收集经过滤处理再进入厂区现有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净环水系统排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2、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大宗物料汽车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电厂除尘+两级湿法脱硫+湿电复合除尘+GGH换热加热系统+SCR脱硝处理;配料室收料点、皮带输送机及燃料破碎等产生的粉尘收集后进入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配料室粉尘在现有的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的基础上,新增1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加强对输送带、落料点等无组织粉尘的控制;梭式布料机粉尘收集后经湿式除尘器处理;一次混料、二次混料粉尘收集后经现有湿式除尘器处理;铺底料粉尘、烧结室环境烟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部分烧结机尾废气、成品筛分、转运粉尘及环冷、烧结机平台粉尘收集后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其余部分烧结机尾废气、环冷卸料粉尘、环冷转运粉尘收集后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技改完成后,烧结厂废气中NOx、颗粒物和SO2排放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废气中氟化物和二噁英排放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限值要求;氨水储罐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3、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减振等措施,对风机、破碎机、振动筛、布料机、混合机、除尘主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4、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次技改不新增固废种类。废脱硝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脱硫石膏等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除尘灰、返矿粉作为烧结原料回用于烧结厂。 | 实际建设情况:1、企业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本次技改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浊环水循环系统排水和地坪保洁废水收集经过滤处理再进入****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净环水循环系统排水进入****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2、企业已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大宗物料汽车运输已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烧结机头烟气利用现有“五电场除尘+两级湿法脱硫(2#、3#脱硫塔)+湿电复合除尘+GGH换热加热系统+SCR脱硝工艺”后,尾气经1根8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料3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16)排放;上料5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39m高排气筒(DA028)排放;上料6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6m高排气筒(DA029)排放;一、二混粉尘收集后经湿式除尘处理,尾气经1根42m高排气筒(DA024)排放;配料室收料点、皮带输送机以及燃料破碎等粉尘、布料系统粉尘、铺底料粉尘与烧机室环境烟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烧结机尾废气、成品筛分、成品转运、环冷外排烟气、烧结机平台粉尘、环冷卸料、环冷转运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3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验收监测期间,烧结厂废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监测结果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废气中氟化物和二噁英监测结果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监测结果满足表4限值要求;氨水储罐废气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3、优先采用低噪音设备,机座铺设防震、吸音材料,按时保养及维修设备,避免机械超负荷运转;针对厂区运输车辆所产生的交通噪声,采取限制超载、定期保养车辆、卸料放缓速度,避免货物击地、厂区禁按喇叭等措施以降低交通噪声;在项目设备平面布置上,使高噪设备远离厂界,并在厂区设置绿化带,降低噪声设备对厂界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4、企业已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灰、返矿粉、脱硫石膏以及废脱硝催化剂等。项目产生的除尘灰(部分)、返矿粉作为烧结原料回用于烧结厂,除尘灰(部分)外售,产生的脱硫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了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 引用《****250m2烧结机节能减排改造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技术咨询函审意见:废气治理设施发生变动:(1)配料室无组织废气处置装置由原环评批复的1套变动为3套,收集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经新增的1根28m高排气筒(DA016)、1根39m高排气筒(DA028)和1根26m高排气筒(DA029)排放。(2)一、二混粉尘经湿式除尘处理后,尾气排放排气筒高度由原环评批复的28m抬高为42m(DA024)。(3)原环评批复配料室收料点、皮带输送机以及燃料破碎等粉尘通过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梭式布料机布料粉尘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新增的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铺底料产生的粉尘与烧机室环境烟尘等通过新增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新增的1根28m高排气筒排放。变动后,上述废气合并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4)烧结机尾废气、成品筛分、成品转运、环冷外排烟气、烧结机平台粉尘、环冷卸料、环冷转运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3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体废物利用/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原环评批复除尘灰利用方式为全部回用于烧结;本次变动后除尘灰处理方式为部分回用烧结、剩余部分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对照《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中抽取部分烧结机头烟气经重力+多管除尘后,引至烧结机台车面点火炉后保温段保温罩内做热风烧结气源,尾气最终于烧结机头烟气一同进入废气治理措施。实际建设中根据企业需求烧结机头烟气预处理方式由“重力+多管除尘”改为“重力除尘”,后续烟气处理措施不变,结合验收监测结果,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小于10mg/m3,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且本排放口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根据企业长期在线数据,在线监测结果均保持低水平浓度,对环境影响较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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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处理厂接管标准 |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净环水循环系统排水、浊环水循环系统排水和地坪保洁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项目浊环水循环系统排水和地坪保洁废水收集经过滤处理再进入****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净环水循环系统排水进入****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出口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硬度、溶解性固体、铁监测结果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相关标准要求。生活污水排口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监测结果均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
| 1 | “五电场除尘+两级湿法脱硫(2#、3#脱硫塔)+湿电复合除尘+GGH换热加热系统+SCR脱硝工艺”、除尘器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烧结机头烟气利用现有“五电场除尘+两级湿法脱硫(2#、3#脱硫塔)+湿电复合除尘+GGH换热加热系统+SCR脱硝工艺”后,尾气经1根8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料3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16)排放;上料5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39m高排气筒(DA028)排放;上料6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6m高排气筒(DA029)排放;一、二混粉尘收集后经湿式除尘处理,尾气经1根42m高排气筒(DA024)排放;配料室收料点、皮带输送机以及燃料破碎等粉尘、布料系统粉尘、铺底料粉尘与烧机室环境烟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2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烧结机尾废气、成品筛分、成品转运、环冷外排烟气、烧结机平台粉尘、环冷卸料、环冷转运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根3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有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氟化物和二噁英监测结果均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烧结机成品系统除尘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烧结机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口(DA003)颗粒物、烧结一二混废气排放口(DA024)颗粒物、上料3废气排放口(DA016)颗粒物、上料5废气排放口(DA028)颗粒物、上料6废气排放口(DA029)颗粒物监测结果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验收监测期间,烧结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4限值要求;氨罐区无组织废气氨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
| 1 | 低噪音设备、减震基座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优先采用低噪音设备,机座铺设防震、吸音材料,按时保养及维修设备,避免机械超负荷运转;针对厂区运输车辆所产生的交通噪声,采取限制超载、定期保养车辆、卸料放缓速度,避免货物击地、厂区禁按喇叭等措施以降低交通噪声;在项目设备平面布置上,使高噪设备远离厂界,并在厂区设置绿化带,降低噪声设备对厂界的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次技改不新增固废种类。废脱硝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脱硫石膏等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除尘灰、返矿粉作为烧结原料回用于烧结厂。 | 企业已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灰、返矿粉、脱硫石膏以及废脱硝催化剂等。项目产生的除尘灰(部分)、返矿粉作为烧结原料回用于烧结厂,除尘灰(部分)外售,产生的脱硫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了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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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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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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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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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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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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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