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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对中国石****公司****公司申请办理**县安17-10X、安17-3X井临时用地延... | ||
| 发布机构 | 利用科 | 索引号 | **** |
| 主题分类 | 审批结果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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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石****公司****公司申请办理**县安17-10X、安17-3X井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中国石****公司****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韩村镇韩村村1.1808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油气**探采合一项目(其中耕地1.0155公顷、林地0.1653公顷,按照林地管理面积0.138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0154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至2028年2月3日。
三、该临时用地用于油气**探采合一项目施工;主要功能区为:油气钻井井场0.7624公顷、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0.2208公顷、临时工棚0.0838公顷、生活用房0.1138公顷。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应严格按照申请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使用,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恢复林业实施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林业**闲置浪费。
六、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七、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临时用地坐标以系统内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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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