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份**区域(第四批)市场煤
集中采购项目询价文件
2026年05月05日
特 别 提 醒
1、请各报价单位一定确认邮箱的发送地址,****电厂****中心招标专用邮箱:****@163.com;邮箱发送错误的报价无效。
2、各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一定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没有投标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投标报价无效。
3、请各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将邮件标题命名为:报价单位名称+裕中公司+5月份报价单。
4、详细阅读合同范本条款,特别提醒:****电厂一个化验单对应的量)收到基硫分(St,ar)、全水分(Mt)高于招标文件约定值的将进行扣罚。如报价中因煤种原因,相比高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硫份、水分,低于本询价函中要求的软化温度、可磨系数,请在报价书中写明原因。不得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如果发运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在结算时扣除。
5、报价保证金为20万元/标段,报价保证金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公司指定账户。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加急标书代写
煤炭采购询价函
询价函编号:****
各煤炭供应单位:
****公司的关心与支持!
本公司拟于近期开展相关煤炭采购工作,请参与报价的单位于2026年05月11日09:30时前填好报价并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邮件至****@163.com,****(以下简称:裕中公司)为本次招标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 供货数量及煤质要求:见下表(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裕中公司采购计划表
| 煤炭种类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 方式 |
低位热值 (千卡/千克) |
全水分 收到基 |
挥发份 收到基 |
硫 分 收到基 |
粒度 (mm) |
可磨系数 |
软化温度 (℃) |
| 贫瘦煤 |
0.5 |
汽/火 |
≥5000 |
≤12 |
8~13 |
≤0.8 |
≤50 |
≥70 |
≥1350 |
| 贫瘦煤 |
2.0 |
汽/火 |
≥4800 |
≤12 |
8~13 |
≤0.8 |
≤50 |
≥70 |
≥1350 |
| 贫瘦煤 |
3.0 |
汽/火 |
≥4500 |
≤12 |
8~13 |
≤0.8 |
≤50 |
≥70 |
≥1350 |
| 贫瘦煤 |
1.0 |
汽/火 |
≥3000 |
≤12 |
8~13 |
≤0.6 |
≤50 |
≥70 |
≥1350 |
| 烟煤 |
5.0 |
汽/火 |
≥4500 |
≤12 |
18~28 |
≤1.0 |
≤50 |
≥70 |
≥1350 |
| 烟煤 |
0.5 |
汽/火 |
≥4200 |
≤12 |
18~28 |
≤1.0 |
≤50 |
≥70 |
≥1350 |
| 合计 |
12 |
注意:投标煤种须为单一煤源,合同执行时煤种供应量不得少于签订量的90%。本次招标支付煤款计划详见合同;
供应其他要求:
1、供应煤种必须为单一煤种。
2、硫分超过1%为无效投标;
3、裕中公司汽车运输到厂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4、不允许掺配煤泥,若掺配煤泥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有供应方承担;发运原煤,若雨雪天气造成落煤管堵塞,造成损失不考核乙方。
二、供煤期限
截止到2026年05月21日。
三、交货地点
1、汽运交货地点:**省**市曲梁乡****煤场。
2、火运交货地点:尚庄站。
四、验收及结算方式
1、以电厂过衡计量、到厂检验为准,次月出具结算单(具体细节以合同为准),煤款计划付款时间为2027年1月份。
五、质量价格调整
以上表中的煤质为基准,如热值、水分、挥发份、硫分等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根据差异进行相应的折算体现在煤价结算中(具体考核标准以合同为准)。
六、询价函发送及报价相关要求
1、询价函发送时间:2026年05月05日
2、报价截止时间: 2026年05月11日09:30加急标书代写
3、报价**时间: 2026年05月11日09:30
4、会议地点:****原区淮**路23****广场11楼****销售中心**分部会议室或腾讯会议
5、邮箱打开方式:
采用一次密码和二次动态码的双重管理方式,操作人员只有接到监察审计人员提供的动态码后,方能打开邮箱。
6、本次招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15 个日历日。加急标书代写
七、报价保证金
1、报价保证金为20万元/标段,****公司指定账户。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保证金未到达接收账户的,其报价视为无效。加急标书代写
2、原缴纳的报价保证金因故未退还的供应单位,无需提供确认函,视为报价单位默认同意将原报价保证金转为本次保证金,经财务确认属实后,报价保证金视为已缴纳。
3、报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接到签约通知的供应单位7日内不签署供应合同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其报价保证金。
4、****账户信息
4.1接收账户名称:****
4.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蓝堡湾支行
4.3银行账号:7391 8101 8210 0003 315
八、报价及定价
1、各供应单位根据自有的煤炭**进行报价、报量,以煤炭种类为区分,招标小组分别统计,以每个煤炭种类的最低价为最终定价,煤价、煤量均不作加权。
2、若最低价供煤单位供应量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量时,根据其他报价单位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供应方,供应价格按照本轮定价执行。
3、各供应单位将报价单发送至指定邮箱,否则无效。
4、各供应单位在填报时,应仔细核对填报的相关数据,同时二次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评标小组将在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作为拟定标价格。
5、报价相同时,热值高、硫分低或选择火车运输的供应单位优先。
6、报价格式见附件。
九、业务联系
联系人:何银龙 电话:135****1277
王** 电话:158****2838
十、监察审计
联系人:徐 强 电话:157****7788
附件一:
报价单
我公司已充分阅读询价函相关条款,经慎重研究并全部认同询价函中的要求,我公司计划供应煤量及价格如下:
| **** |
|||||
| 煤炭 种类 |
投标数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煤质指标 |
到厂一票价格 (元/百大卡﹒吨) |
备注 (煤源地) |
| 贫瘦煤 (50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贫瘦煤 (48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贫瘦煤 (45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贫瘦煤 (30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烟煤 (45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烟煤 (4200大卡) |
汽/火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全水份(Mt) %、收到基挥发分(Var) %、收到基全硫(St,ar)≤ %、可磨系数 ≥ 、 灰熔点(ST)≥ ℃。 |
|||
| 托盘公司名称 |
|||||
备注:1、如有个别煤质指标与要求存在偏差,请备注说明;
2、如需求方认为本次报价偏离市场价格,需求方有权重新询价;
3、对于不予报价的煤炭种类,请在对应的量、价表格中打“/”。
4、煤源地请注明,明确到县级地名。
5、****公司报价,用托盘资金的,请在****公司名称。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煤炭采购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煤炭采购合同
(裕中范本)
(汽运/火运)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合同签订日期:二〇二六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炭产地、品种及质量规格
1.1煤炭产地/矿点:
1.2煤炭发运点/站台:
1.3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 煤品种 |
低位发热量 (基准热值) (kcal/kg) |
全硫分 (%) |
收到基挥发分 (%) |
全水分 (%) |
粒度 (mm) |
煤灰熔融性温度 (℃) |
氯含量(Cld) |
可磨系数 |
| Qnet,ar |
St,ar |
Var |
Mt |
ST |
% |
HGI |
||
| ≤0.10 |
1.4煤炭品质约定:原则上为单一煤种。经甲方同意来煤为混煤的,贫瘦煤掺配煤种收到基挥发分最低不能低于7%且最高不能高于15%;烟煤掺配煤种收到基挥发分最低不能低于15%且最高不能高于33%。否则按本合同约定处罚并索赔给甲方生产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条 入厂名称、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入厂名称:
2.2合同数量: 万吨。
2.3合同交货期限: 至 (火运有铁路大票的以起票日期为准,汽运及火运无铁路大票的以到厂时间为准)。
3.1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运输,由乙方自行组织煤炭运输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所有安全及费用。煤炭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货权及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甲方。
3.2本合同煤炭发运前,对于第一次发运的新煤源或不同煤源掺配的混煤,乙方需提供该批次的质量分析报告(化验指标详见表1)。
3.3合同期内,乙方应按甲方计划要求发运;乙方请(装)车前需以短信或微信告知甲方。汽运若当日未按照计划完成发运,当日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3.4汽运交货地点:甲方公司煤场。
3.4.1汽车运输要求全部为新能源车型,煤车总长13米以内,车厢长度11米内,车底板高度不超1.6米。否则有权拒收。
3.4.2乙方在汽车运输发****电厂前)需及时将出发时间、车号(如果是挂车,车头及挂车车号)、扎带编号等信息以微信或短信发送至甲方联系人。
3.4.3为提高接卸效率,乙方应尽量使用自卸后翻车运输,挂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天运量的20%。
3.5火运发运前需提供车辆数量、车号等信息以微信或短信发送至甲方联系人。严禁使用超高超宽****公司翻车机翻卸标准的异型车辆(如平板车、集装箱车等)。
3.5.1火运交货地点: 站
3.5.2铁路到站信息如下:
收货人:
到站名称:
到站专用线名称:
3.6 甲方联系人: 电话:
4.1结算价格=合同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合同基准价: 元/百大卡.吨
4.3质量调整价:
4.3.1热值调整价
| 合同热值 Ht |
奖罚区间 |
质量调整价(元/百大卡.吨,最终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
| 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 (kcal/kg)以上 |
≥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 |
| 基准热值-1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0.1 |
|
| 基准热值-2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100 |
合同基准价-0.2 |
|
| 基准热值-3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 |
合同基准价-0.3 |
|
| 基准热值-4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300 |
合同基准价-0.6 |
|
| 基准热值-5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400 |
合同基准价-1.2 |
|
| 基准热值-8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5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5 |
|
| 结算热值≤基准热值-800 |
拒收或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10,直至零结算。 |
|
| 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 (kcal/kg) |
≥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 |
| 基准热值-1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0.15 |
|
| 基准热值-2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100 |
合同基准价-0.25 |
|
| 基准热值-3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 |
合同基准价-0.5 |
|
| 基准热值-4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3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0.8 |
|
| 基准热值-5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4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1.6 |
|
| 基准热值-10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5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5 |
|
| 结算热值≤基准热值-1000 |
拒收或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10,直至零结算。 |
|
| 基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 以下低值煤 (kcal/kg) |
≥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 |
| 基准热值-1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 |
合同基准价-0.2 |
|
| 基准热值-2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100 |
合同基准价-0.4 |
|
| 基准热值-3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200 |
合同基准价-0.8 |
|
| 基准热值-4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3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1.6 |
|
| 基准热值-500≤结算热值≤基准热值-400 |
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3 |
|
| 结算热值≤基准热值-500 |
拒收或单独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合同基准价-8,直至零结算。 |
4.3.2硫分、挥发、水分、氯离子调整价
| 煤质指标 |
奖罚区间 |
质量调整价 |
| 收到基硫分 (St,ar) |
≤合同约定值 |
不作奖罚。 |
| 合同约定值<到厂收到基硫分 (St,ar)≤合同约定值+0.05% |
收到基硫分每高于合同约定值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1元/吨。硫分为到厂的加权平均值,考核条款分区间扣罚。 |
|
| 合同约定值+0.06%≤到厂收到基硫分 (St,ar)<合同约定值+0.2% |
单批次硫分超过0.05%该批次单独结算,收到基硫分(St,ar)每高于合同约定值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3元/吨。 |
|
| 合同约定值+0.2%≤到厂收到基硫分 (St,ar) |
该批次单独结算。该批次煤炭收到基硫分(St,ar)每高于合同约定值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6元/吨。 |
|
| 收到基 挥发分 (Var) |
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 在合同约定值区间范围内 |
不奖不罚 |
| 合同约定值下限-1%<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合同约定值下限 |
每低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0.3元/吨。 |
|
| 合同约定值上限<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合同约定值上限+1% |
每高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0.3元/吨。 |
|
| 合同约定值上限+1%<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 或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 <合同约定值下限-1% |
单独结算。每超过合同约定区间0.01个百分点,扣减煤款1元/吨。 |
|
| 35%<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 或到厂收到基挥发分(Var)<5% |
拒收或单独结算,结算价为1元/吨。 |
|
| 全水分(Mt) |
到厂全水分≤合同约定值 |
不做奖罚。 |
| 合同约定值<到厂全水分(Mt)≤合同约定值+2% |
扣减煤款5元/吨。 |
|
| 合同约定值+2%<到厂全水分(Mt) |
单独结算,扣减煤款15元/吨。 |
|
| 氯离子CLd |
氯离子(Cld)≤0.1% |
不做奖罚。 |
| 0.10%<氯离子(Cld)≤0.12% |
扣减20元/吨。 |
|
| 0.12%<氯离子(Cld)≤0.15% |
扣减40元/吨。 |
|
| 0.15%<氯离子(Cld)≤0.2% |
扣减80元/吨。 |
|
| 0.2%<氯离子(Cld)≤0.25% |
扣减100元/吨。 |
|
| 0.25%<氯离子(Cld)≤0.3% |
单独结算,扣减200元/吨。 |
|
| 0.3%<氯离子含量(Cld) |
拒收或单独结算,结算价为10元/吨。 |
4.3.3可磨系数及灰熔点
可磨系数及灰熔点应符合“第一条中的1.3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因指标异常,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4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全水份、收到基挥发分调价及氯离子含量调价之和加可磨系数及灰熔点考核总额。
第五条 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5.1 验收方式:到厂验收,甲方负责到厂煤炭的数量及质量验收。
5.2质量确认:以到厂甲方煤质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5.3数量确认:以甲方轨道衡或汽车衡计量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不承担运输损耗。结算数量等于重车重量(毛重)减去空车重量(皮重)
第六条 质量异议的处理
6.1 每批次煤交付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索取该批次煤的煤质检验结果。如乙方对甲方的某批次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大于±268 kcal/kg时,或者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大于0.05个百分点时,或者收到基挥发分(Var)偏差大于±0.5个百分点时,或者乙方认为其它指标化验结果存在偏差需要复检时,应在接到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如乙方未在上述的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认同甲方的煤质检验结果。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复检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送样工作。
6.2.复检按下列程序进行,依据复检结果确**算事宜,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复检程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见证备查煤样的提取,并共同护送备查样到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仅对有争议的参数重做,其它工业分析不再重做,计算低位热值使用初检全水分数据。热值复检结果偏差在134大卡及以内维持原结算热值,复检结果偏差在134大卡以上按照第三方热值结算,其它指标无论复检结果高或低,均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七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重量以吨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发热量以kcal/kg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硫分、挥发分、水分、氯离子以百分比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7.2双方约定,若实际交付的全部批次煤炭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煤质指标约定,则全部批次的煤质指标取加权平均值,按合同基准价结算。若任一批次的硫分、挥发分、热值、水分、氯离子等与本合同第一条中煤质指标约定值存在偏离,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进行结算。
7.3交货、验收完成后,在不存在煤质纠纷的情况下,由甲方 月前出具结算单,乙方核对无误后根据结算单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遇增值税税率变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甲方在收到乙方本合同供货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的 月底前将结算煤款以现汇(电汇)形式支付给乙方,如支付承兑汇票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 双方其它约定
8.1 乙方所供煤炭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且需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中有关电煤质量的约定,确保出售电煤煤质均匀,不得以次充好,如出现夹层、铺底、煤场清底煤、渣煤等掺杂使假现象时,否则按照检验最差的煤质作为本批次结算依据,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2煤炭到厂接卸期间,采制样由买方秉承着公平、公正原则单独完成。特殊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允许,可进入甲方厂区进行现场查看;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代表禁止进入甲方生产现场。经批准乙方代表进入甲方生产现场的,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并有甲方人员陪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入厂煤验收工作。若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撤销乙方供应商资格。
8.3若需乙方到甲方现场确认的事宜,甲方通知后,汽运煤供应方需3小时内、火运煤供应方需在8小时内到场。若乙方超出规定时间未到达现场确认,将视为认可甲方核实的结果,并根据相关条款处理。
8.4乙方在装车前,须允许甲方安排现场监装及预采样工作,且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若现场监装人员发现煤炭质量、装车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车,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恢复装车。
8.5乙方供应煤炭不得掺配煤泥、粉尘量较大的燃煤,否则甲方有权拒收、退回;如果发运可能因粉尘引起不良环保影响的细粉煤,按照到厂量扣罚100元/吨;同一煤种不同煤源(层)可混配;可磨系数及灰熔点应符合“第一条中的1.3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因乙方供应煤炭质量不符合要求,影响甲方安全生产、作业人员健康的或不符合环保管控要求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来煤因水分较大(天气原因除外)、颗粒度较细造成的湿黏影响接卸效率,乙方应赔偿损失。
8.6冬季期间,乙方未做火运煤防冻措施,造成卸车困难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7禁止发运煤炭中掺有矸石、泥沙、垃圾、三块(铁块、木块、石块)等杂物和爆炸物,否则按甲方入厂煤验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甲方卸煤设备或输煤设备损坏及甲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到厂煤炭含有泥沙、垃圾、三块等非煤异物,甲方按非煤异物检出量的3倍扣减结算吨位。
8.8 供应煤种必须为单一煤种。来煤不允许掺配收到基挥发分(Var)低于 %和高于 %的煤种,若发现掺配异常,在供煤期间双方在甲方煤场抽检,共同送到第三方化验机构进行化验,确认存在不同煤种互掺情况,按当天发运到厂量按1元/吨结算。
8.9因乙方原因交货期内兑现率<20%,买方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20%≤兑现率<80%,甲方有权扣除50%履约保证金;80%≤兑现率<90%,甲方有权扣除25%的履约保证金;兑现率≥90%,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 因甲方根据生产经营、设备运行、库存等情况需要调整采购量,甲方可以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及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前已经发出的货物除外,并且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因解除本合同而产生的包括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10.2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生效
11.1为保证本合同正常履约,本合同煤款中的人民币贰拾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如煤款不足贰拾万元,不足部分由等额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无履约考核付款时,按结算煤款全额支付。
11.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相应货款。
11.3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4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双方同步签订廉洁承诺书。
11.5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乙方(盖章):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微信: 联系邮箱: 2026年 月 日 |
甲方(盖章):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微信: 联系邮箱: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