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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规定,****于2026年4月1日在**市**县**产业**核心区主持召开了长三角****中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会议形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为合格。
现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有问题或意见,可向建设单位进行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意见,针对反映的问题建设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