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4349/2026-7907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30日 |
| 标 题:****关于文华园项目(原****白石湖启动区8号地块拆**置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6〕2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6日 |
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文华园项目(原****白石湖启动区8号地块拆**置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2016年7月,****水利局以《****水利局关于****白石湖启动区8号地块拆**置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钦市水保〔2016〕31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现因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等,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对文华园项目(原****白石湖启动区8号地块拆**置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项目代码:****)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市**区扬帆大道西面、**街南面,已于2013年9月开工,变更后项目总挖方量14.35万m3,填方量9.75万m3,弃方量4.60万m3;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66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等3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09.4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幼儿园部分占地面积3800m2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1094.12元。
二、项目单****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