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峨**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质疑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峨**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提出的质疑进行如下回复:
一、 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评审逻辑存在冲突,具体条款如下:
条款冲突点一:实质性要求与偏离允许的矛盾。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2项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3项(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明确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4)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却规定:“……完全满足要求的得2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2项规定:“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回复:实质性要求与偏离允许不矛盾。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明确带“▲”项内容为可偏离条款,其余内容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应答。
条款冲突点二:否决投标与评分扣分的矛盾。
根据《评标办法》第2.1.3项,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属于未响应实质性要求,通常应作否决投标处理。标书代写
但第2.2.4(4)项却将“不满足要求”设定为扣分项(每项扣5分),这意味着允许投标人在不完全满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评分,仅是分数较低。
上述条款的逻辑冲突在于: 如果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依据第2.1.3项),那么任何偏离都应导致投标被否决,不应存在扣分后继续参与评分的机制;反之,如果允许通过扣分机制(第2.2.4(4)项)来处理“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则说明该部分内容属于非实质性(商务或技术评分)条款,不应在第2.1.3项中被列为“符合性”强制项。
目前的表述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评审标准模糊:若所有技术条款均可扣分代替废标,则“实质性响应”的定义被架空;若部分条款必须符合。
回复:否决投标与评分扣分不矛盾,评审标准不模糊。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明确带“▲”项内容为可偏离条款,其余内容为实质性条款。
《评标办法》第2.1.3项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指实质性条款需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标书代写
《评标办法》第2.2.4(4)项设备技术要求是针对带“▲”项可偏离条款进行扣分。标书代写
(二)招标文件补遗01中关于“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说明,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部分潜在投标人。
根据2026年4月23日发布的峨**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补遗01内容所诉。
峨**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末尾的“注:以上技术参数,带“▲”技术参数为重要参数,作为重要评审依据。须提供制造商原厂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或制造商原厂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技术彩页资料。”修改为:
注:1、以上技术参数,带“▲”技术参数为评审参数,允许负偏离,满足要求的须提供制造商原厂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或制造商原厂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原厂公开发布的技术彩页资料。2、其它非“▲”技术参数为实质性响应参数,不允许负偏离。
本次补遗把原本可以偏离响应的参数(非“▲”技术参数),全部强行修改为了实质性响应参数。潜在投标人本可以使用降价策略来减少(非“▲”技术参数)偏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在的修改直接导致原可正常投标的供应商因非核心参数轻微偏离即被废标,大幅缩小竞争范围,丧失公平性,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部分潜在投标人。恳请贵方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回复:2026年4月23日发布的“峨**市医康养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暂估价)-净化配套工程(二批次)专业分包施工标段补遗01内容”,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末尾的“注”已明确带“▲”项内容为可偏离条款,补遗01中“注”的内容把实质性内容和可偏离内容更明确的表述出来。明确其它非“▲”技术参数为实质性响应参数,不允许负偏离,是基于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做出的技术要求,并非具有唯一性或指向性,不存在丧失公平性,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部分潜在投标人情形。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