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院车辆停放服务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患者就医方便停车的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和《****政府关于印发**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经对停车场成本调查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保健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于2026年5月12日前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藤州镇**路118号 邮政编码:543300
联系电话:0774-****256
电子邮箱:****@126.com
附件:****保健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
2026年5月6日
****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祥龙****公司:
报来《****妇幼保健院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患者就医方便停车的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政府关于印发**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保健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公司****停车场期间,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公司应对停车收费建立独立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附件: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 计时停车 |
8:00至 22:00 |
停车时间(小时) |
1小时内(含1小时) |
第2小时起每小时 |
第3小时起每小时 |
第4小时起每小时 |
| 收费标准(元) |
免费 |
1 |
2 |
3 |
||
| 注:1.就诊的患者可凭门诊发票前二小时免费停放。 2.第1小时起,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半价计收,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3.收费时段内每车最高限价9元。 |
||||||
| 22:00至次日8:00 |
停车时间(小时) |
1小时内(含1小时) |
第2小时起每小时 |
第3小时起每小时 |
第4小时起每小时 |
|
| 收费标准(元) |
免费 |
1 |
2 |
2 |
||
| 注:1.就诊的患者可凭门诊发票前二小时免费停放。 2.第1小时起,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的按半价计收,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3.收费时段内每车最高限价5元。 |
||||||
| 备注 |
备注:(1)24小时内同一车辆多次入停的,除首次入停的1小时免费,其余按实际停放时间收取停车服务费。 (2)24小时内,车辆连续停放跨两个收费时段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可累计收取,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4元/辆;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以上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实际停放时间计算。 (3)对正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的停放,免收停放服务费。 (4)对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残疾人驾驶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免收停车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