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扬州润叶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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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清算案

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执行局移送的(2026)苏1002破申3****银行****公司**润扬支行申请****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该案属于普通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机构中随机确定以上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管理人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属于普通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6年5月18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破产管理人。

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545号,****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

****法院立案庭: 0514-****5062

监督电话:

****法院政治部:0514-****5012

****法院督察处:0514-****7303

附件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江****人民法院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机构简介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工作方案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未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案件所处阶段

审理法院

是否系重大案件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备注

已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结案方式

审理法院

备注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XXX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破产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银行****公司**润扬支行,住所地在**市**区**东路2号环球金融城2幢101、102室。

负责人:闫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市**区鼎兴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破产理由

****银行****公司**润扬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润扬支行)的申请,本院作出(2025)苏1002执恢24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申请人********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成立,登记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在**市**区鼎兴路85号。申请人农行润扬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立(2024)苏1002执2941号、(2025)苏1002执恢247号案件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6年4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执行过程中查明,润叶公司名下有苏K05M71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相关执行案件作出终本裁定,申请人农行润扬支行作为债权人,向本院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受理。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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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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