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选任扬州新燕兴摩托车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的报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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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任******公司

破产管理人的报名公告

****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执行局移送的(2026)苏1002强清1号申请方**曙光****公司与被申请方******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案件属于简单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一、二、三级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随机确定以上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破产管理人的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件属于简单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6年5月18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一、二级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管理人。

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545号,****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法院立案庭鉴定室: 0514-****5062

监督电话:****法院督察室:0514-****5012

****法院督察处:0514-****7303

附件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强制清算企业基本情况

****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机构简介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工作方案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未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案件所处阶段

审理法院

是否系重大案件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备注

已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结案方式

审理法院

备注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XXX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及选任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曙光****公司,住所地在**市**中路32号。

诉讼代表人:陶树金,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在**市汶**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破产理由

申请人**曙光****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收到强制清算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2019年7月31日,****公司被******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能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曙光****公司(占股60%)、**曙光****公司工会(占股40%),张卜平为执行董事,赵骏为监事,王军为总经理,市场主****公司,登记机关为******管理局。2019年7月5月,****公司被******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7月31日,****公司被******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公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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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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