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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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中心),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经2026年第5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

****

2026年4月30日


**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场配置**效益和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增互通项目;

(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三)厅属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边防公路建设项目。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运输厅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边防公路建设项目。

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监督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进入本级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其中涉密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在本级或西****交易中心线下进行交易。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共**交易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相关管理规定,**公共**交易机构对公路工程专业类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招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风险防控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力量,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

(三)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以战略**、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或“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七)抽取与招标项目专业类型不相符的评标专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政府确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的,可以邀请招标。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应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不得应招标的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以及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机关****机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严禁超招标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

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四)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五)无正当理由抽取与招标项目评审不相符的专家;

(六)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运输厅制定的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组织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并保存审查记录。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鼓励将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前公示。

****运输厅尚未制定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类别,****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标准文件或****运输厅已出台的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招标清单预算;招标人不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预算,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章确认。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并对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后合理设置;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分为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和传统电子招标投标两种模式。

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辅助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素开展评审和生成评审结果供其参考的招标投标模式。

传统电子招标投标模式是指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非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模式。

自治区全面推行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模式。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先行推行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模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服务等其他类别招标暂适用传统电子招标投标模式,逐步实现智能化招标投标。属于国家有关部委现行相关标准认定的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政府批准后,可选用传统电子招标投标模式。

第十八条 推行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模式的工程项目,依据国家部委相关规定,交易平台建立智能化辅助招标投标资格条件适配库。适配库按照招标人填写的工程投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等数据,辅助招标人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系统提供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完善。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提前在公共**交易平台注册投标人用户信息,并提前在**自治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资质、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和获奖等信息。投标所需企业资质、财务能力、业绩、人员和获奖等信息,从**自治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获取。

第十九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相关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要求投标人取得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

(二)要求投标人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或者在本地缴纳税收;

(三)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

(四)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包含多个专业且专业间跨度较大、资质要求不同的,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完成项目入场登记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扫描件;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委托书或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原件扫描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指导意见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中合理选择评标办法及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充分体现竞争择优评标规则,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含信用分)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推荐采用合理低价法(含信用分),鼓励探索应用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投标企业信用****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或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具体应用按照现行《**自治区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公路工程投标,不受地域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企业业绩、技术能力、主要人员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信用、主要人员等材料,隐瞒招标文件要求声明(披露)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全质量事故情况、关联企业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自治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交易机构、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五)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当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同专业工作时,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当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时,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按照各自承担的专业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工作分工和责任,并将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同一个标段。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智能化辅助评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在任何情况下,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第二十九条 投****运输部****运输厅规定,及时在**自治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资质、财务能力、业绩、人员和获奖等信息备案和更新。投标人对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招标文件载明相关信息采集截止时间的,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采集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应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的对象名称、项目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密信息应加密处理,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一)通过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二)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确认随机抽取的标段。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原则上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实行线下开标。

采用线上开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运输厅具体负责监管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项目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选派熟悉招标项目情况、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熟练使用电子评标系统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委员会成员身份,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必要监督,确保评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三)对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疑问、表述不一致或计算错误,****委员会依法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参与对澄清内容的集体审议。

(四)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予以提醒和劝阻;经劝阻无效或情节严重的,应详细记录违规情形,并及时向招标人及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报告。

(五)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依法要求澄清说明。

(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长隧道项目评标专家,****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可从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随机抽取专家不足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无需回避评标专家进行补充。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回避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推行计算机智能化辅助评标,综合运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相对固定、投标人“抱团”投标、中标率畸高畸低,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不同投标文件编制或上传计算机的物理地址、硬盘序列号、IP地址等雷同性现象进行分析,对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动截留,将相关证据保存后推送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智能化辅助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如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智能化辅助评标结果存在错误或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修正智能化辅助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修正理由,否则不得修改智能化辅助评标结果。评标完成后,智能评标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委员会签字确认后生效。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如实填写理由,拒绝签字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对评标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存在畸高畸低或计算错误、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对应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形的,****委员会进行复核说明。经复核确认存在错误的,****委员会予以纠正,并形成书面记录。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应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审查确认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及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标结果公告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及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对中标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主要人员到岗、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对履约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并追溯至招标投标环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运输厅负责解释。之前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有效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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