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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司智能化工程施工劳务及配套材料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评审结果,****小组核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省****公司、******公司、**市利信****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对上述三家供应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1. 列入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2. 在招采云平台予以退库处理;
3. 暂停供应商资格两年(期限自2026年4月13日起算),暂停期内不得参与我司任何采购活动,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库。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与申辩程序,上述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
联系方式:袁工 0551-****806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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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