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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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9日
标 题: ****关于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6〕21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关于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5-06 17:21

******公司:

《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公司****工业园**产业园**片区内。现有工程为植护元创生活用纸全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全产业链项目,占地1766.78亩)和植护元创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占地123.63亩),已批复浆纸总规模126万吨/年(一期建设年产33万吨漂白化学浆,30万吨生活用纸及后加工,二期建设年产33万吨漂白化学浆,30万吨生活用纸及后加工),分三期建设各期1×220吨/小时(合计660吨/小时)生物质循环流化床锅炉,各期配1×B25-10/1.5背压式汽轮机组,发电机装机容量1×25兆瓦(三期合计总装机容量75兆瓦)。各项目尚在逐步建设中。

(二)项目概况。

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为****,位于全产业链项目原红线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约213.51亩,不新增红线外用地。项目建设1条30万吨/年植物纤维生产线,植物纤维通过调质除杂筛选生产21万吨/年优级绒毛浆和8.25万吨/年次级绒毛浆,优级绒毛浆用于自产60万吨/年卫生用品,次级绒毛浆外售至**市本地造纸企业。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漂白化学浆生产规模为66万吨/年,植物纤维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高档生活用纸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卫生用品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

本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原料堆场及备料车间(原料堆场新增一座圆堆,其他依托现有工程;备料车间依托现有工程,新增部分设备),**制浆车间(年产植物纤维30万吨,含蒸煮工段、洗选氧脱漂白工段、化学品制备工段),**二氧化氯制备车间(产能15吨/天),**吸水材料车间(产能30万吨/年),**卫生用品车间(产能60万吨/年),**碱回收车间(额**处理黑液固形物1800吨,含蒸发工段、燃烧工段、苛化工段、石灰回收工段等),**环保型湿强剂车间(产能0.9万吨/年),优化现有工程碱炉燃烧设计参数,同时配套**余热车间、制氧站、空压站、供排水管网工程等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工程。部分供热依托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2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4150万元,占比17.66%。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依托滨****处理厂(环评批复文号:贵环审〔2024〕141号,并于2024年11月29日取得《****环境局关于滨****处理厂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值及排放途径变更的复函》,在****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环评批复文号:贵环审〔2025〕187号和贵环审〔2025〕188号,在建)。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园(2024—2035)》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市造纸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要求,符合《****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规〔2021〕1号)及《****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的通知》(贵环〔2024〕13号)相关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植护元创年产30万吨植物纤维新材料卫生用品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制浆车间漂白废气。

化学浆车间漂白废气经1套碱液洗涤器洗涤后,通过**的30米排气筒(DA022)排放,外排氯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二氧化氯车间废气。

本项目厂区不设置氯气储存设施,二氧化氯车间氯酸钠电解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气,盐酸合成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气和氯化氢,二氧化氯罐槽尾气主要污染物为氯气。氯酸钠电解废气经碱液洗涤后,通过**的1根45米高排气筒(DA023)排放;盐酸合成废气碱液洗涤处理后,通过**的1根45米高排气筒(DA024)排放;二氧化氯罐槽尾气经海波塔处理后通过**的1根45米高排气筒(DA025)排放。外排废气中氯气和氯化氢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限值要求。

3.碱回收炉废气。

本项目配套建设一台处理1800吨/天固形物碱回收炉,碱回收炉废气经CRDT脱硝+三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本项目**的110米多管集束烟囱排放(内筒编号DA026)。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氨逃逸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相应要求(≦8毫克/立方米)。

4.石灰窑煅烧废气。

本项目石灰窑规模为340吨/天,石灰窑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石灰窑废气经SCR脱硝+一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本项目**的110米多管集束烟囱(内筒编号DA027)排放。

5.石灰破碎、输送、灰仓废气。

石灰破碎为密闭破碎,石灰粉经密闭刮板机输送至石灰仓,在石灰仓顶部有废气排放。本项目在石灰窑工段设置1座石灰仓,配套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废气经除尘处理后通过**的45米排气筒(DA028)外排。

石灰窑煅烧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以及石灰仓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须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表1标准要求。

6.制浆车间和碱回收车间臭气。

本项目化学浆生产线和碱回收车间产生高浓臭气(CNCG)、汽提气(SOG)、低浓臭气(DNCG),其中高浓臭气(CNCG、SOG)经收集后送本项目**的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DNCG)经收集后作为碱炉二次风送碱回收炉燃烧,燃烧尾气通过本项目碱回收炉集束烟囱(内筒编号DA026)排放。为避免碱炉检修或停炉事故时臭气直接排放,项目配一台臭气燃烧器,在碱炉检修或停炉事故工况下,高浓臭气、低浓臭气通过燃烧器燃烧后经本项目碱回收炉集束烟囱(内筒编号DA026)排放,外排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7.卫生用品车间废气。

吸水材料车间送来的浆板在纤维破碎成型时会产生破碎粉尘,通过密闭负压收集,经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的30米排气筒(DA029)排放。排放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8.环保型湿强剂车间废气。

环保型湿强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投料废气通过密闭负压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的30米排气筒(DA030)排放,产生的液体投料废气及工艺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碱喷淋+水喷淋+除雾预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的30米排气筒(DA031)排放。外排固体投料中的颗粒物以及外排液体投料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氯化氢浓度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要求。

9.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堆场通过采用先筛后堆的流程,设置防风抑尘网,筛选间密闭建设,洒水降尘、水炮喷雾抑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厂界标准较严值要求。厂界氯气、氯化氢浓度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厂界标准要求,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标准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项目生产废水应通过梯级利用、分级处理、按质回用,形成车间内部和车间之间的两级循环回用模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2.黑液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浓缩蒸发时产生的污冷凝水部分回用于备料、洗浆或苛化工段,多余部分送至滨****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综合废水主要为原料堆场及备料工程废水、制浆车间废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废水、碱回收车间废水、循环水站废水、其他生产废水、吸水材料车间废水、卫生用品车间废水、环保型湿强剂车间废水、办公生活污水、二氧化氯车间检修废水。生产废水在制浆车间排口可吸附有机卤素须达到≤8毫克/升,二噁英≤30皮克毒性当量/升。生产废水经厂内分类分区域收集达到纳管协议的水质要求(进入滨****处理厂1#集水池废水达到化学需氧量≤25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800毫克/升,悬浮物≤800毫克/升,氨氮≤25毫克/升,总氮≤40毫克/升,总磷≤5毫克/升,色度≤400倍;进入滨****处理厂2#集水池废水达到化学需氧量≤20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500毫克/升,悬浮物≤450毫克/升,氨氮≤25毫克/升,总氮≤40毫克/升,总磷≤5毫克/升,色度≤400倍)后,通过专管输送至滨****处理厂处理。

4.本项目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工程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的1#、2#、3#初期雨水池(各6000立方米,总容积合计18000立方米)收集,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滨****处理厂处理。

5.滨****处理厂尾水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3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中较严者,且氨氮按3毫克/升,总磷按0.2毫克/升管控。****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进一步净化达到相关要求(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3毫克/升,总磷≤0.2毫克/升)后,通过排污管道排至郁江。

(三)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涉及管道输送的应可视化设计和建设。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厂区上游设1个监测井、厂区内设1个跟踪监测井,厂区下游设2个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设备消声、隔振和减振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五)合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木屑、制浆车间浆渣送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生物质锅炉燃烧;节子返回蒸煮工段回煮;废聚酯网、废毛毯、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利用;吸水材料车间纤维渣、卫生用品车间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委外综合利用;白泥一部分送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生物质锅炉作烟气脱硫,剩余部分委外(水泥厂)综合利用,应急时填埋处置;绿泥、石灰渣委外(水泥厂)综合利用,应急时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厂内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对应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化学品包装物、含铬污泥、废铅酸蓄电池、废催化剂以及环保型湿强剂车间过滤残渣、废滤布、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时清运,不超过贮存周期贮存,避免出现危废暂存库满载的情况。

3.本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本项目及现有工程全部建成后,全厂颗粒物341.30吨/年,二氧化硫317.92吨/年,氮氧化物1802.16吨/年,硫化氢65.25吨/年,氨72.57吨/年,氯气2.60吨/年,氯化氢0.83吨/年,非甲烷总烃1.4981吨/年。

本项目及现有工程全部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排放量(经滨****处理厂处理后排至湿地工程前的情况)为:废水排放量80004.83立方米/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60.09吨/年、氨氮排放量为81.61吨/年、生化需氧量排放量为272.02吨/年、悬浮物排放量272.02吨/年、总氮排放量249.36吨/年、总磷排放量4.99吨/年、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排放量24.94吨/年,二噁英0.0793克毒性当量/年,总铬480克/年,六价铬48克/年,总铅1.02千克/年,总砷0.51千克/年,总镉0.102千克/年,总汞0.06千克/年,硫化物5.1千克/年。

五、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3#柴油储罐区50米卫生防护距离、二氧化氯车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及制浆车间500米防护距离形成的包络范围,结合现有工程环评已批复的环境防护距离,全厂环境防护距离内主要以工业用地为主,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居民区、学校、疗养院、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六、在项目依托的全产业链项目、生物质能源利用项目、滨****处理厂及其尾水湿地工程未投入运行,湿地工程排污口下游东津镇东津水源地取水口迁移和保护区撤销相关工作未完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各依托项目建设和运行须确保本项目正常生产和污染防治。

七、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三、鉴于项目所在纳污河段上下游环境敏感目标较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循环利用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若发现郁江水质、生态环境及生物体状况发现显著变化,****政府应组织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查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减排、限产停产、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

十四、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地表水和水生生态跟踪监测要求落实有关监测和评估,监测方案、监测和评估报****生态环境局备案。每年定期开展底泥、水生生态的跟踪监测,重点关注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噁英累积影响变化趋势,若出现持续递增趋势,应开展健康评估工作,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地方政府在科学评估基础上提出对沿河排放相关特征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污染治理等调整措施和要求。

十五、为保护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不恶化,****政府组织编制了《郁江流域**段污染物削减方案》,并承诺按其严格落实各项削减措施,按照工作方案分期分步推进郁**流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到2026年6月底,东博江、横岭河入郁**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30年底,大洋河、沙江、岭头支流、渡冲江分别整治达到相应的水功能区划目标。2030年后,持续推进其他超标支流整治。

十六、****政府应按承诺时限和要求落实相关饮用水源取水口迁移和保护区撤销、湿地工程建设、郁江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七、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能评、用地、用林、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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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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