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医院2026年度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2批)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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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备年度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计量设备年度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计量设备年度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1项、 预算金额 1,20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核心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采购项目严格遵循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兼顾计量设备、特种设备及医疗检测/监测设备的法定属性与管理需求,具体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国计量法》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第九条同时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需由法定授权机构执行。我院医疗使用的检测设备、监测设备中,多涉及医疗卫生测领域,部分属于强制检定范畴,需由法定授权机构开展检测,为其纳入单一来源采购提供了法定基础。 2.《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指定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指定机构申请,该规定明确了强制检定机构的法定指定性,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我院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中的强制检定类设备,需与计量设备、特种设备一并委托法定指定机构检测,确保检定合规性。 3.《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要求: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同时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具备法定核准资质,方可开展相应检验检测工作,为特种设备检测服务的单一来源采购提供了法定前提,也为各类设备统一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奠定了基础。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含医疗计量、检测、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其定期检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确保设备计量准确、运行安全,明确了医疗检测/监测设备检测的资质要求,与计量、特种设备检测的资质要求高度契合,可由同一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接。 5.《****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

地址: **市庐**路与**江路交汇处西北角富春江路8号国检大厦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5月06日至2026年05月1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申请理由: 二、地方政策明确依据 根据**市本地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区域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实际,明确本项目唯一合法承接主体,为各类设备一并纳入采购提供了地方政策支撑,具体依据如下: 《****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九届第 28 次) 21 号文件明确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中心原有生产经营性检验检测业务整体注入****,由该公司统一对外承接相关业务,****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补充说明:****中心****管理局****事业单位,整****检验所等多家机构,具备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资质,建有完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时具备医疗检测/监测设备所需的相关检测资质;****作为承接其生产经营性业务的主体,已取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医疗检测相关授权及资质认定,是**市域内规模最大、资质最全、检验检测项目覆盖最广的专业机构,可全面承接我院计量设备、特种设备及医疗检测/监测设备的全部年度检测业务,无需另行委托其他机构,为各类设备一并纳入单一来源采购提供了唯一合法承接主体。 三、项目唯一性及一并纳入的合规性详细论证(含医疗检测/监测设备)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结合我院采购项目实际(含医疗计量设备、检测设备、监测设备、特种设备年度检测),重点论证计量、特种设备单一来源前提下,将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一并纳入采购的唯一性、合法性与合规性,具体如下: 1.计量设备检测的唯一性:我院医疗计量设备中,多数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的设备,按照法定要求需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授权机构开展强制检定。********检测中心原有的计量检定经营性业务,****检测中心的技术支撑和法定授权,是**市域内唯一具备开展我院各类强制检定计量设备检测资质、且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法定原则的机构,其单一来源采购具有充分合法性。 2.特种设备检测的唯一性:我院特种设备(含医用压力容器、氧气储罐、压力管道、高压氧舱、锅炉等)的年度检测,属于《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性定期检验范畴,需由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核准资质的机构开展。根据**市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要求,****检验所的经营性检验检测业务已整体注入****,该公****检测中心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含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资质)和专业技术团队,是**市域内唯一具备开展我院各类特种设备(含医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资质、可出具合法有效检验报告、且符合地方政策要求的机构,其单一来源采购合法合规。此外,特种设备检测需严格遵循**省相关核准细则要求,****已满足《**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全部要求,可规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按规定将检验数据传输至省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确保检验工作合规可追溯。 3.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一并纳入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核心论证):我院医疗使用的检测设备、监测设备(如医用检测分析仪、环境监测设备等),其检测工作与计量设备、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和协同性,将其一并纳入此次单一来源采购,合法合规且理由充分,具体如下: 一是资质合规:********检测中心技术支撑)具备医疗检测/监测设备所需的全部法定检测资质,可出具合法有效检测报告,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计量法》对医疗类设备检测的资质要求,与计量、特种设备检测的资质承接主体一致,无需另行寻找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避免资质不符导致的合规风险。 二是政策契合: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保障我院检定工作统一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实现检测数据溯源一致(公共服务项目特殊要求),将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与计量、特种设备一并委托唯一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接,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延伸适用情形,并非随意扩大单一来源采购范围,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三是管理合理:将三类设备一并纳入单一来源采购,可实现“统一委托、统一检测、统一归档、统一溯源”,有效规避多供应商承接导致的检测标准不一、数据不可比、台账混乱、管理成本增加等问题,切实保障我院各类医疗相关设备检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符合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设备精细化管理的核心需求,契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法定原则。 四是范围合规:本次一并纳入的仅为我院医疗使用的检测设备、监测设备,****医疗机构日常运营必需的检测类服务,未超出****的资质范围和业务承接能力,也未违反单一来源采购“不得随意扩大采购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类的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与计量设备、特种设备一并委托法定指定机构检测,符合《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要求;非强制检定类的医疗检测/监测设备,因需保障与其他设备检测的统一性、数据一致性,且该机构具备不可替代的资质优势和技术支撑,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适用情形。 4.服务连续性与合规性保障:****作为**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后的唯一经营性承接主体,可同时承接我院计量设备、特种设备及医疗检测/监测设备的年度检测服务,既能保障各类设备检测工作的连续性、专业性,又能确保检测报告的法定效力和溯源合法性,有效规避因更换供应商导致的资质不符、数据不可比、合规风险等问题,切实保障我院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符合医院医疗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核心需求,同时实现检定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一举多得。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院因计量设备、特种设备需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为保障各类设备检定工作统一管理、提升服务效率、确保检测合规性和数据溯源一致性,将医疗使用的检测设备、监测设备一并纳入此次单一来源采购,完全合法合规、理由充分。该采购方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九届第 28 次) 21 号文件要求,既满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法定情形,****医院设备统一管理的实际需求,****政府采购及行业监管的禁止性规定,可依法实施。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左老师

联系地址: **市剑南镇**大道一段268号

联系电话: 083****7998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王德浩

联系地址: **市**市飞云街99号

联系电话: 0838-****527

六、附件

(已压缩)单一来源论证.pdf

(已压缩)需求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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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6日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06
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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