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6年4月,******公司对**市**区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1个地块(地块13、地块14、地块16、地块21)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市**区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1个地块(地块13、地块14、地块16、地块21)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就此报告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区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1个地块(地块13、地块14、地块16、地块21)
占地面积:共31239.75 m2,其中地块13:215.55 m2,地块14:20.07m2,地块16:31180.9 m2,地块21:13.23 m2
地理位置:**市**区科创路1号(中心地理坐标: N 110.818683°,E 21.650096°)
土地使用权人:****储备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林地、水塘
未来规划:高等院校用地A31
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茂环[2021]131号)等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避免后期土地利用对人体健康和人居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原为**区公馆镇书房岭村集体农用地,2025年9月被****储备中心收储。
通过对地块历史沿革、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资料分析,地块历史上一直为林地和水塘,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无放射性源使用记录,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情况,无历史检测数据表明地块存在污染,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不存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废堆放与倾倒。
目标地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学校等,****学校、小区、周边雨污管道的现场踏勘,分析周边生活、建设活动污染物迁移对目标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即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地块污染源
三、现场快筛情况
为进一步了解地块内和周边区域现状表层土的污染状况,2026年3月1日调查组利用******公司的快检设备XRF(型号:TrueX 700)、PID(型号:TY2000-D)对本地块和周边区域表层0~20厘米土壤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环境快检结果与地块外土壤环境背景水平总体相近,未发现突变和较高异常值,且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最终判断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无放射性源使用记录,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情况,无历史检测数据表明地块存在污染,现场踏勘未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内不存在工业污染,地块四周主要为林地、水塘,无工业企业,无外源污染影响,调查地块被污染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文件相关要求,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五、建议
(1)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建设单位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2)本报告仅针对调查期间调查范围内土壤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不能体现本次调查结束后该地块上发生的行为所导致任何现场状况及地块环境状况的改变。建议今后在本地块开发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