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处小区、惠苑小区、910厂小区等20个小区,总建筑面积约77.9万平方米,涉及7954户。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道路52800平方米,雨污水管网清淤及改造6.56公里,消防设施完善提升,绿化提升8860平方米等基础设施,建设路灯880盏,智慧安防系统20套,弱电通信四网合一改造、安装充电桩280组,公共停车泊位860个等公共服务设施。 招标公告规定: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3.1.1投标人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乙级以上或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乙级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施工资质: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一级以上资质(或具备建设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或甲级以上资质或施工综合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我司计划与某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某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并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担任牵头人。我司计划与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签署联合体协议,由我司承担本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弱电通信四网合一改造工作,该分工属于非主体结构,且我司具备相应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同时,《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联合体投标的各项资质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请问我司是否可在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按照上述分工与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答:符合,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二、问:根据招标文件联合体要求: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问:我单位拟组建联合体投标,
1.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成员A具备满足资格要求的施工资质,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负责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2.联合体成员B具备满足资格要求的设计资质,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B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设计任务。
3.成员C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负责本项目道路照明、绿化等施工任务。
以上A、B、C联合体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明确。
答:符合,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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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