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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市公****服务中心****中心**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19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场中路6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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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26:投诉项目先建后招,重复采购,浪费财政资金,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部分事项采购文件未明确,质保内涵缺失,部分内容法律空白,透露质疑供应商身份地址信息等。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第(八)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9部分事实成立,撤****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2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审查。投诉人如认为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受到威胁,****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或行政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投诉事项1-18、20-25在本决定中不再审查。 (四)采购人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对照投诉人提出的各项意见逐条核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确保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匹配、采购需求完整明确,消除原文件中存在的瑕疵和争议,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5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