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口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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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纠纷“调赔结合”多元化化解机制,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障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我委起草了《**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一)电子邮箱****@163.com。

(二)通讯地址:**市**区****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三)电话:0394-****006


关于《**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活动,保障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促进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健康发展,我委组织起草了《**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在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为进一步完善“保、调、赔、防、诉”一体化机制,拟引入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开展,有必要通过制定本办法,****卫生健康委、市****委员会(医调委)、****公司、****医疗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协作关系。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必****医疗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权,杜绝强制、摊派、指定等行为,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总则、各方职责、****公司遴选、考核与退出、附则),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至四条)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投保、独立履职”四项基本原则。特别强调,****公司的服****公司从保费佣金中支付,****卫生健康委、市医调委、医疗机构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医疗机构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各方职责(第五至九条)

****卫生健康委、市医调委、****公司、****公司、医疗机构等五方主体的具体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一组织遴选、年度考核、公平竞争审查等。

市医调委: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并向保险机构提供调解文书作为理赔依据。

****公司:协助完善工作机制、牵头组建共保体、提供专业经纪服务、派驻人员协助调解(不干预调解独立性)、开展风险培训等。

保险公司:依据有效文书履行赔付义务,按共保协议共担责任,不得恶意竞争。

医疗机构: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及向谁投保。在共保体内投保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共保体方案不满意,可依****卫生健康委报备。

****公司遴选(第十至十四条)

****卫生健康委按“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综合打分、结果公示”的程序公开遴选。****卫生健康委代表和不少于2家医疗机构代表等组成,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要求客观量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遴选结果需在官网公示。

(四)考核与退出(第十五至十六条)

建立了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共保体运行、医疗机构满意度、调解辅助质量、理赔效率、风险培训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公布。****卫生健康委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协议的几种情形,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违规收费、强制服务、重大违法违规等。解除协议后可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遴选。

(五)附则(第十七至十八条)

明确《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

《办法》在多个****医疗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三条规定“自愿投保”原则;****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在共保体内投保需经内部集体决策,若对共保体方案不满意,完全可以自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不受共保体限制。这些规定旨在坚决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确保不违反《反垄断法》。

(****公司的服务报酬

****医疗机构和财政负担,《办法》第四条明确,****公司的报酬(经纪费)依据《保险法》****公司从保费佣金中支付,****卫生健康委、市医调委、医疗机构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医疗机构自有资金列支。

(三)关于市医调委的独立性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司派驻人员仅能“协助”调解工作,提供专家推荐、法律咨询等辅助支持,但“不得干预调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市医调委依法独立开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的中立与权威。

(四)关于遴选程序的公平性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遴选不强制要****交易中心,****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开进行,确保程序公开。第十二条、****委员会包含医疗机构代表,评分标准客观量化,不得设歧视性条件,近三年项目经验仅作加分项而非否决项,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五)关于考核与退出机制

《办法》建立了明确的履约考核和动态退出机制。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列出五****卫生健康委单方解约权,确保中选机构能够持续提供高质量服务,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活动,****卫生健康委、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公司、****医疗机构的职责与协作关系,保障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促进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遴选程序公开、评审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二)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不得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

(三)自愿投保——****医疗机构市场主体地位,不强制、不摊派、不指定;

(四)独立履职——****公司依法独立开展经纪服务,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服务报酬(经纪费),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公司从保费中列支的佣金支付。****公司****卫生健康委、市医调委、医疗机构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医疗机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是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公司,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公司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

(四)协调医调委、****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委员会是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组织专家评鉴;

****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调解协议等相关文书,作为保险理赔依据;

****卫生健康委报送调解工作数据和分析报告;

(****公司提供的调解辅助支持(专家推荐、法律咨询、档案管理等),但不得因此影响调解的独立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卫生健康委完善“保、调、赔、防、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牵头组建本市医疗责任险共保体,制定共保协议,科学确定份额比例;

****医疗机构提供投保咨询、方案设计、协助索赔等经纪服务;

(四)向市医调委派驻专业人员,协助纠纷调解工作,但不得干预调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定期开展医疗风险防范培训,出具医疗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六)****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及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的时限内履行赔付义务;

(二)按照共保协议约定的份额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三)不得恶意压低保费、不得以不正当****公司;

(****公司做好投保、理赔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医疗机构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投保、****公司投保;

(二)在自主****公司投保时,应当经本单位党委会(或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同时,****公司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明确保费支付等落地事宜。

(三)对共保体方案不满****公司更优的,可以依法通过自行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自主****公司****公司投保,不受共保体限制;

****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卫生健康委报备(仅用于数据统计,不作为审批事项);

(五)发生医疗纠纷时,依法配合医调委调解和保险理赔工作;

****卫生健康委****公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

****公司遴选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官网发布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综合打分、结果公示的方式,****公司,不强制要****交易中心。

****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参****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市卫****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市卫生健康委代表、医疗机构代表(不少于2家)。评审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5—7人单数。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遴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包括:

****公司综合实力、项目经验、服务团队配置;

(二)共保体组建方案、纠纷调解辅助方案、风险管理方案、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三)方案陈述及问题回答。

评分标准应当客观、量化,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评分项。近三年内具有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服务经验的,可作为加分项,但不得作为否决项。具体评分标准以遴选公告附件为准。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考核与退出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每****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共保体组建及运行情况;

****医疗机构满意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

(三)纠纷调解辅助服务质量;

(四)理赔协助效率;

(五)风险培训开展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医疗机构另行收取费用的;

(三)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医疗机构接受其服务的;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服务协议解除后,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按照遴选评审得分顺序,依次递补中选机构,或重新组织遴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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