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盘活馆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文物**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现面向****中心运营**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文创中心以馆藏文物IP、桂中历史文化及壮瑶民族民俗为核心**,集文创展示、产品销售、文化体验与游客服务于一体,致力于打造区域文化传播窗口及文旅消费新场景。
****中心实体空间已建成,具备线下运营条件,拟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规范化运营。
二、招募内容
****中心运营单位1家,****中心市场化运营工作。运营范围涵盖文创产品开发与供应链管理、门店日常运营及服务管理、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文化体验活动策划以及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体系搭建等内容。
三、运营规划要求
(一)产品体系构建
运营单位应以**文化**为核心,系统构建文创产品体系。围绕“秦半两”、**、石牛、铁钟等代表性文物元素进行创意转化,打造具有辨识度的核心文物IP产品,同时融合壮锦、瑶绣、银饰等民族民俗元素,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在整体结构上,应形成覆盖日常消费、文具礼赠、纪念收藏及节庆限定等多层级产品体系,实现文化表达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
(二)产品开发与管理
运营单位应建立规范化产品开发与审核机制,所有文创产品须在设计阶段向馆方提交完整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销售。同时应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与质量管理要求,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品质可靠,并通过持续优化产品结构与更新机制,避免同质化现象。
(三)空间运营与陈列
****博物馆整体展陈环境,****中心进行系统化陈列设计与动线优化,提升空间展示效果与消费转化效率,使文创空间兼具文化展示属性与商业运营功能。
(四)营销推广与品牌建设
运营单位应构建多渠道营销体系,通过新媒体传播、主题活动策划及跨界**等方式,持续提升文创品牌影响力。同时应建立用户运营机制,增强游客黏性,促进消费转化与品牌传播。
(五)文化体验与活动组织
依托博物馆文化**,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验活动,丰富观众参与方式,延伸参观体验链条,****中心整体吸引力。
(六)运营管理与数据支撑
运营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库存及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运营过程的标准化与数据化管理,并定期向馆方提交运营分析报告,为持续优化运营策略提供依据。
四、**模式
(一)**主体
本项目采用**运营模式,由****提供场地、馆藏IP授权及文化指导,并对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运营****中心运营所需的人员、产品、营销等相关成本,并具体实施运营工作。
(二)**期限
**期限暂定3年,实行一年一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逐年续签,累计不超过3年。年度考核合格续签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期满,双方评估后协商续签或终止。
(三)收益分成模式
收益分配以实际销售收入为基础,在扣除合理运营成本后进行分成,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报名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具备文创产品开发、商业运营或文旅项目管理相关经验;
3.具有成熟的运营团队及成功案例;
4.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运营成本的能力;
5.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方式
报名方需提交书面报名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包装,外包装上注明“****文创中心运营商报名文件”、报名方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报名方公章。
(二)报名要求
报名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盖公章);
2.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盖公章);
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须盖公章);
4.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盖公章),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招募;
5.公司基本情况及团队介绍;
6. 文创中心运营初步方案(含产品规划、营销思路等);
7. 相关项目运营业绩证明材料(须盖公章);
8.报名方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9.报名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说明和资料(须盖公章)。
七、报名截止时间及提交地点标书代写
1.截止时间:2026年5月20日,逾期提交的报名文件将不予接收;标书代写
2.提交地点:**市**路东1号****四楼宣教信息部。
八、遴选方式
********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单位,并按程序签订**协议。
九、联系方式
招募单位:****
联系人:覃聪颖
联系电话:0772-****602
地址:**市**路东1号
电子邮箱:****@163.com
十、其他说明
(一)报名方须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视为无效报名;
(二)各报名方若以邮寄方式递交文件,请先将文件按照要求密封档案袋,加盖公章后再邮寄。报名档案袋、报名资料等未按要求编制的为无效报名;
(三)本公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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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