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 ****水务局 | 生成日期:2026-05-06 | |
| 东水务许,2026,19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县八斗镇一期34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县****公司: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县八斗镇一期34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意见如原则同意**县八斗镇一期34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集电线路跨河工程建设方案。该线路位于**县八斗镇境内,集电线路总长9.48km,电压等级为35KV,杆塔33座,起于撮八灌区花张支渠与东三站出水干渠交汇处北偏东3.4°方向约650m处,终****学区中心学校旁220kV晶科光伏升压站。该线路跨越**县撮八灌区华张支渠2次、东三站出水干渠及富旺支渠各1次,袁**河1次,北首水库1次。下:
一、跨河线路布置情况:
(一)杆塔F5~F4线路跨越花张支渠。采用架空跨越,位于渠道桩号H0+232m处,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50°,两杆档距为253m,杆塔F4位于花张支渠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渠道左岸外坡脚垂直距离11.3m,杆塔F5位于花张支渠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渠道右岸外坡脚垂直距离204.5m。 F4杆塔呼高24m,F5杆塔呼高27m,跨河处花张支渠渠道上开口线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96.59m,导线至渠道左右岸堤顶道路及渠道设计水位的高差分别为20.70m、19.81m 和22.01m。
(二)杆塔F4~F3线路跨越花张支渠及东三站出水干渠。采用架空跨越花张支渠及东三站出水干渠各1次,分别位于渠道桩号H0+140m,K15+620m处,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分别为17°,42.7°,****中心间距306.0m,杆塔F4位于花张支渠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渠道左岸外坡脚垂直距离11.3m,杆塔 F3位于东三出水干渠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右岸渠**坡脚垂直距离6.1m。F4呼高24m,F3呼高33m,跨越花张支渠导线对堤顶最小距离分别为19.42m,19.43m,导线至跨越处设计水位高差为 20.82m,东三出水干渠渠道上开口线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 96.10m,导线对渠道设计水位最小距离为 21.30m,与左右岸堤顶道路高差分别为19.71m和20.21m
(三)杆塔EF17~EF16线路跨越袁**河。采用架空跨越,****水库上游780m河道处,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85°,****中心间距324.0m,杆塔EF16位于袁**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河道开口线垂直距离294.43m,杆塔EF17位于袁**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河道开口线垂直距离15.96m,EF16呼高18m,EF17呼高18m,河道开口线范围内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68.40m,导线对河流左右岸最小距离高差分别为11.22m、11.18m,导线距离跨越处设计水位高差为12.10m。
(四)杆塔EF12~EF11线路跨越富旺支渠。采用架空跨越,位于渠道桩号为F3+380m,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为 79.5°,跨越档距为289m,杆塔EF1位于渠道左岸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河道开口线垂直距离61.3m;杆塔 EF12位于渠道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基础外边缘距离河道开口线垂直距离217.7m,导线对渠道左右岸高差分别为23.37m和22.81m,与设计水位最小高差为25.82m。
(五)杆塔EF6~EF5~EF4~EF3 ****水库。采用塔杆架空跨越,EF6、EF5、EF4 位于水库库区内,EF3基础外边缘距离大坝背水坡脚垂直距离52.36m,EF4基础外边缘距离大坝迎水坡脚垂直距离271.8m,EF6、EF5、EF4、EF3 杆塔呼高分别为 27m、18m、24m、24m,EF6~EF5、 EF5~EF4、EF4~EF3跨越档距分别为 378m、282m、370m,****水库库区段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分别为 70.03m、74.05m、71.78m,距校核洪水位高差分别为8.38m、12.40m、10.13m,EF4~EF3 跨越导线在大坝坝顶范围内弧垂最低点高程72.57m,大坝顶部道路高程63.31m,相对高差为9.26m。
二、按照防洪评价报告要求,认真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该工程施工时对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按原标准修复。
三、施工中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垃圾,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如拟建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负责协调处理。
四、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组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时,你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我局备案。
五、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联系人:姜月萍; 联系电话:0551-****6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