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处置
办公资产公开询价公告
第一章 询价公告
为规范单位资产处置流程,提高资产处置效益,我方(以下简称“询价方”)就一批报废办公资产进行公开询价处置,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报价方”)前来参与报价。本次询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报价最高者中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询价方信息
● 名称:****
● 地址:**市**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清泉路1号
● 联系人:尚直爱
● 联系电话:188****1025
二、询价标的概况
本次竞价标的为询价方一批报废办公资产,具体明细如下详见附件1。
说明:1. 以上资产均为报废状态,出让方不承诺资产可正常使用,不提供任何质量保证、维修服务及售后支持;2. 竞买方需自行现场查验资产状况,一旦参与报价,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资产现状,后续不得因资产状况提出任何异议;3. 所有资产打包竞价,不拆分、不零售,竞买方需整体受让。
三、报价方资格要求
● 单位报价方: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个人报价方: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报价方需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拖欠款项等不良信用记录;
● 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转包、转让询价标的。
四、询价相关事宜
(一)询价方式
本次询价采用线下报价方式,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方;若出现最高报价相同的情况,由报价相同的报价方再次报价,****一中标方。
(二)询价底价
本次询价底价为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报价方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报价无效。
(三)查验资产
● 资产查验时间:2026年5月7日12:00-2026年5月11日16:30(竞买方需在查验期间自行前往资产存放地点查验,出让方将安排人员配合,查验费用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五)询价时间及地点
● 询价截止时间:2026年5月12日 10: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价资格);加急标书代写
● 报价地点:****综合楼二楼综合办公楼(报价方也可将报价材料邮寄)。
第二章 询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 报价方报价需以人民币计价,报价清晰、准确,不得涂改、反悔,一旦报价,即视为对该报价承担全部责任;
● 报价方不得恶意串通报价,若发现此类行为,询价方有权终止该报价方的报价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 报价方报价模糊不清的,报价无效。
● 单位报价方需在《丰乐农化2024年拟报废资产评估明细表》上加盖公章。
● 个人报价方需在《丰乐农化2024年拟报废资产评估明细表》上签名摁手印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标规则
1. 本次询价严格遵循“报价最高者中标”原则,询价结束时,报价最高且符合询价规则的报价方为中标方;
2. 若最高报价相同,由报价相同的报价方现场再次报价,直至确定唯一最高报价者;
3. 中标方需在询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询价方签订《报废办公资产处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询价方有权重新组织询价;
4. 中标方签订合同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询价价款,逾期未支付的,视为违约,询价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询价,同时中标方需承担由此给询价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资产交接与相关责任
一、资产交接
1. 中标方足额支付全部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到资产存放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中标方自行搬运,费用自理;
2. 交接时,双方共同核对资产数量、状况,签署《资产交接确认单》,交接完成后,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风险责任均转移至中标方;
3. 中标方需在交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产搬运完毕,逾期未搬运的,视为中标方自愿放弃剩余资产,出让方有权自行处置,且已收取的价款不予退还。
二、相关责任
● 询价方责任:保证本次询价标的为询价方合法拥有,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若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由询价方承担全部责任;
● 报价方责任:
报价方需自行查验资产状况,确认资产符合自身需求后参与报价,交接后不得因资产状况、数量等问题向询价方提出退款、赔偿等要求;
中标方需依法处置受让的报废资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若因处置不当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环境污染等问题,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与询价方无关;
报价方在询价过程中、资产查验及交接过程中,需遵守询价方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现场设施、资产,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 本次询价的所有费用(如询价场地费、资产搬运费等),除明确约定外,均由报价方(或中标方)自行承担;
● 询价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询价开始前调整询价底价,或终止本次询价,调整后需现场公示,报价方无异议后方可继续询价;
● 报价方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已充分阅读并认可本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本文件的所有规则,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本询价文件未尽事宜,由询价方与中标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询价文件由询价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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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