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 一、项目编号:**** |
| 二、项目名称:****检察院智能检察服务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6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公司(******公司) |
| 地址:**省**市**区黄河路1****中心A座17层1702-01号 |
| 被投诉人1:****检察院 | | 地址:**市**区中华**段2号 | | 被投诉人2:**普米****公司 | | 地址:**市**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国控大厦22楼2205 | |
| 相关供应商:**** | | 地址:**市**区**村北码头28号之五整栋自编5号楼102单元 | |
| 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1.违约金条款设置存在倾向性。2.付款条款设置违反国家强制规定。3.工期要求严重脱离实际。4.项目经理及驻场工程师资质要求与项目需求无关。5.驻场工程师资质要求重复设置,变相抬高准入门槛。6.团队规模要求违反政策明确规定,变相以规模条件限制竞争。7.业绩证明存在倾向性。8-9.技术能力证明要求存在倾向性。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3、5中“重复设置”部分、8--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5中“驻场工程师具有法律资格从业证书”部分、6--7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 |
|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