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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 名称: | ****关于准予**市**区葫**智能制造产业园基础设****工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肇环建〔2023〕10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 主题词: | |||
**市****建设局:
我局受理了**市**区葫**智能制造产业园基础设****工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准予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设置地点、排放方式及水质排放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名称为**市**区葫**智能制造产业园基础设****工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入河排污口;编码为441201A02。
(二)设置地点为**省**市****水库泄洪渠(丰乐截洪渠);坐标为东经112°41’11.4”,北纬23°16’38.2”;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三)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水质、水量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要求
该项目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后,向我局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后续管理工作
该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论证报告要求,自投入使用后做好以下后续管理工作。
(一)重视水**保护工作,做好水生态保护措施,以防水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废水排放超标以及污染事故状态下的处置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对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日常监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工作,投入运行后,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和水质监测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三)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入河排污口位置、废水或污染物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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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