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配电房安装工程答疑澄清(三)
各投标人:
****翡翠湖校区学生公寓组团(三期)配电房安装工程(招标编号:****),现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1.澄清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以上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签证,由此造成的费用不予索赔。”现修改为:“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以上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签证,发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2.澄清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因推迟开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现修改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3.澄清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据此主张增加任何费用,也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现修改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4.澄清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7)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结算款的2%。”现修改为“(7)发包人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及前次答疑澄清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
地址:**省**市**路193号
联系人:叶老师
电话:0551-****177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紫云路888号
项目负责人:胡杭东
电话:0551-****1457、181****0586
日期: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