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批复江西省生态环境科研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

审批
江西-南昌-东湖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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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批复江****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

赣发改环资〔2026〕259号


报来《关于变更〈江****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函》(赣环环规函〔202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由于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建议书重新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建设生态环境部**湖泊(**湖****实验室等要求,培育建设区域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水平,经研究,原则同意江****中心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名称:江****中心项目(2508-360000-04-01-543700)。

三、项目单位:****(法人证照号码:123********004590E)。

四、项目建设地点:**市**区中大南路以南,李庄路以西,用地编号:****地块。

五、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生态环境部**湖泊(**湖****实验室、环境污****实验室、**省水污染防****研究中心、大气****中心等,并建设必要的配套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685.09㎡,具体在可研阶段论证确定。

六、项目总投资匡算为15839.63万元,****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解决,具体在可研报告中明确。

七、请你厅指导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内容等,进一步论证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依据相关法规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利用等相关审批手续,同步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办公用房,超标准建设业务用房,以及豪华装修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程序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一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江****中心项目建议书批复》(赣发改环资〔2025〕638号)同时废止。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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