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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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告

为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具有浓郁阿都特色的精品县城,依据《**县县城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26布府发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县县城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整体拆除改造房屋置换方案》(2026布府发3号,以下简称《置换方案》)、《**县危旧房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6布府发4号,以下简称《房票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居民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则,现将县城危旧房改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造目的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消除C、D级危房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生活条件,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传承阿都文化,提升县城宜居品质与城市形象。

二、改造范围与规模

(一)改造范围:**县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国有土地上C级、D级危房,****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等分离移交的非成套住房(不同时具备厨房和厕所的城镇住房)。

(二)改造规模:涉及危旧房暂定2861户,具体以实际调查认定为准。

三、实施主体与实施单位

实施主体:****

实施单位:****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编制、房屋认定、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协调等全流程工作。

四、处置方式与安置方式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城市危旧房改造可采取以下方式。其中,涉及整体拆除改造的,被安置人在以下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一经选定并签订协议后生效。

改造情形

适用方式

安置选项(自愿选择)

整体连片拆除

整体拆除改造

①产权调换 ②房票置换 ③货币安置

零星危房(权证齐全、符合规划)

自主重建或修缮加固

由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经审核后实施

无修缮价值的零星危房

直接拆除

货币安置

不影响规划、主体结构安全

改建(扩建、翻建)

不涉及搬**置

五、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方式(自愿选择)

被安置人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

(一)产权调换

1.置换比例:按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简装安置房。

2.面积补差:

安置房面积不足原合法面积的,按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补差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面积超出原合法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本县商品房备案均价由被安置人补差。

3.临时过渡补助:安置房为期房的,按合法面积12元/㎡/月发放,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4.选房顺序:按“(协议签订排名数 + 房屋土地移交排名数)÷ 2”综合排序依次选房。

(二)房票置换(自愿申请)

按《房票安置办法》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房票票面构成:

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确定);

合法建筑面积(票面面积);

其他费用:装修补贴280元/㎡、搬迁费1000元/户、水电表补偿各600元/户、临时过渡补助12元/㎡/月。

2.置换标准:票面面积按1:1置换,置换后房屋为**房。

3.使用规则:

实名制,有效期12个月,超期未使用自动作废,按被搬迁房屋价值的80%补偿;

不得抵押、质押、担保、违规套现;

持有多张房票可合并使用,可分割使用;

被安置人在县城另有持证住房的,房票经公证后可转让一次,转让后原有效期不变。

4.选购范围:被安置人可在房源库内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选购商品房。

5.剩余票面处理: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不再使用的,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结算。

六、非****事业单位房屋

(一)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适用产权调换和房票置换。补偿包含房屋评估价值、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计发3个月):临街门市30元/㎡/月,其他营业用房15元/㎡/月,生产用房10元/㎡/月。

停产停业损失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非住宅房屋。

以房产证登记的信息确定房屋的性质是否为商业。

****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七、自主重建与修缮加固(自愿申请)

对无法纳入整体连片改造、不动产权证齐全的零星危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自愿申请原址自主重建或修缮加固。

申请自主重建的,****住建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重建设计方案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及邻里关系协调要求的,方可实施。****住建局******局另行制定。

八、违法建筑处置

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1.自愿配合拆除的,按违法建筑成本评估价的40% 给予奖励;

2.拒不配合的,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土地处置与产权办理

(一)土地处置:被搬迁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归国有,不再单独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

由县住建局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

原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安置房登记为划拨,上市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性质为出让的,由评估机构对两个地块评估并结算差价,补差后登记为出让。

(三)房票购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税费优惠政策

(一)被安置人按照国家城镇房屋危旧房改造管理规定标准取得的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置换方案》第八条)。

(二)房票购房:与新购房屋与被置换房屋等值部分免征契税,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等值部分以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准计算。

(三)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十一、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主动搬离并通知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县住建局可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禁止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改造范围内严禁**、扩建、改建、抢建、突击装修等行为,新增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公告期限与解释

(一)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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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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