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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以下简称“采购人”)、******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中学智能化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傲****公司
地址:**市墨河皮草产业园二期S470
法定代表人:魏芳平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沟街道大**路田吴红绿灯路口北
联系人:刘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大道699-1号
二、基本情况
**傲****公司对******公司代****中学智能化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受理。2026年4月27日,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述投诉。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四、其他事项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