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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十五五”自然**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公开比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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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开比选社会代理机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洁建设,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比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内容概况 (一)业主单位:****。 (二)项目情况:凉山州“十五五”自然**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 (三)比选范围:采购代理服务。 (四)采购服务内容:中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凉山州“十五五”自然**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和重点性计划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服务等全流程招投标工作,包含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备案、信息公告、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并在完成采购工作后,向我单位提交纸质、电子版的整套招投标工作备案资料。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须满足《****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设立条件及监督管理的要求,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鲜章)。 2.****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代理机构入库登记网页截图加盖鲜章并附网页链接)。 3.须提供信用中国网(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n/)等渠道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比选申请文件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加盖鲜章)。 4.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现场参加比选的代理机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须提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须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在比选响应文件中体现(承诺函加盖鲜章)。 7.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具备财政局备案验收合格的开评标场地,开评标场地地点需在**市**内(提供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三、禁止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相关要求,将通过“信用中国”(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n)等渠道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比选邀请文件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禁止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企业报名参加本次比选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参与本次比选活动。 四、递交比选响应文件 1.递交比选响应文件开始时间:**时间2026年5月7日 16时00分。 2.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间2026年5月11日 12时00分。加急标书代写 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地点:****2楼国土空间规划科(214号) 4.比选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将被拒绝签到;本次比选活动不接受邮寄的比选响应文件。加急标书代写 5.本次比选活动要求比选文件数量为2份(正副本)。 五、法律适用 本次比选活动组织单位及各方相关参与者(代理机构)均是基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进行;在确定合同签订对象方式和方法上,采取公开邀请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愿意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代理机构发出邀约,代理机构对此作出相应的响应(即按比选文件之约定事项提交比选响应文件)。 六、纪律要求 1.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申请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比选活动组织单位或者其他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2.在比选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比选单位有权取消其比选资格、禁止其参与本次及以后的比选活动,并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 ③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质疑投诉; ④故意扰乱比选活动正常进行; ⑤其他行为。 七、比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比选响应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比选响应文件须严谨制作、规范编制、含义准确无误、明确,对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八、比选办法(综合评分法) 以代理机构递交的比选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及实质性响应程度为标准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评定,综合评分得分由高到低选择确定1家代理机构。 九、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 编:615000 联 系 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187****4493 注:我单位拥有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综合评分细则 **** 2026年5月7日 附件 综合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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