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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证号 | 用途 |
| ****学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区环**路48号 | 宣国用(2006)第1130号 | 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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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