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质疑事项1: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条件:(二)技术质量和参数要求:2.5. 故障实训点设置模型技术参数要求:“※(三)功能要求:****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事实依据:
1. 本项****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相关设备及服务的正常交付、稳定运行,重点考察投标人的设备集成能力、技术实施能力、调试服务能力及软件适配能力,而非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投标人即便不持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可通过合法授权、**开发等方式获得相关软件的使用权,其提供的实训平台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功能要求,且可通过合法授权协议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并非必须持有自主著作权登记证书才能保障项目质量。
2. 该条款过度限定知识产权归属,排除了大量具备相应技术实力但未持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潜在供应商。在行业实践中,部分优质供应商聚焦于设备集成、实训服务等核心领域,其核心优势在于项目落地能力和服务水平,而非软件自主开发,该条款将此类供应商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招标单位选择最优供应商、保障项目质量。
3.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国软件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制度,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均依法享有着作权。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混淆了“软件著作权”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概念,属于额外增设不必要的资格门槛,且与项目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
4. 该条款可能形成倾向性和排他性,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若该软件著作权仅为少数企业持有,该条款实质是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投标条件,限制市场竞争,违背了鼓励公平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精神,也会抑制市场创新活力。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案涉条款要求投标人必须持有特定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既与项目核心需求和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也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调整。
(三)质疑请求
请求贵单位删除“****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条要求。
质疑事项2:第五章供货要求:2.8.3. 实训技术要求:“能够根据实际现场继电器类型的区间逻辑检查电路进行仿真,能够完成日常教学、应急处置演练等内容要求。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
(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未写明现场勘察书的获取方式和现场勘察联系人、联系电话。
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现场勘察书,是为了确保现场设计方案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但未明确现场勘察书的具体获取方式(如是否由招标单位统一提供、是否需投标人自行领取、领取地点及时间等),也未提供现场勘察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导致投标人无法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无法获取编制现场设计方案所需的现场实际数据、场地条件等核心信息,进而无法按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现场勘察书和现场设计方案。
2. 现场勘察是编制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的前提的基础,投标人若无法联系到现场勘察相关负责人、无法获取现场勘察书,即便自行前往项目现场,也可能因缺乏引导、无法掌握核心现场信息,导致编制的现场设计方案不符合项目实际,最终无法通过投标评审,这本质上是为投标人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障碍,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
3. 结合行业惯例及招标投标相关规范,招标人若要求投标人提供现场勘察相关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场勘察的具体安排,包括勘察书获取方式、勘察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核心信息,方便投标人开展相关工作。贵单位招标文件未明确上述关键信息,属于条款设计不规范、不严谨,违背了招标文件应清晰、明确、可操作的基本要求。
4. 该条款的不规范的表述,可能导致不同投标人因信息获取不对称,出现投标文件编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既影响投标的公正性,也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因无法满足该要求而被不合理淘汰,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未明确现场勘察相关联系方式,也不符合公共**交易相关规范中关于“应公布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基本要求。标书代写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场勘察书的获取方式、现场勘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是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编制的必要信息,属于招标文件应明确的实质性要求相关辅助信息,未明确上述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标书代写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单位招标文件存在信息缺失,应及时澄清补充相关信息。
3. 该条款因信息缺失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履行投标义务,实质是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三)质疑请求
请求贵单位删除“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要求或明确现场勘察书的获取方式和现场勘察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我方请求贵单位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我方请求贵单位删除“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要求或明确现场勘察书的获取方式和现场勘察联系人、联系电话。
3.我方请求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做出正面明确回复,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我方修改结果;
回复:
质疑事项1: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节技术条件:(二)技术质量和参数要求:2.5. 故障实训点设置模型技术参数要求:“※(三)功能要求:****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答:同意:删除“****车站信号系统故障分析实训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条要求。
质疑事项2:第五章供货要求:2.8.3. 实训技术要求:“能够根据实际现场继电器类型的区间逻辑检查电路进行仿真,能够完成日常教学、应急处置演练等内容要求。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
答:.为了保障采购的继电式区间逻辑检查实训设备,能够满足现场实际需求,制定了“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的要求。同意修改“须提供现场勘察书和符合实际的现场设计方案”要求。并将此条内容修改为“需提供现场设计方案。” 现场勘察联系人吴建、联系电话158****4787。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程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