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局武汉电务段、襄阳电务段信号智能仿真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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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质疑事项1: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2.3 信号集中监测仿真设备功能要求:为保证项目质量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具有自主版权的信号集中监测仿真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事实依据:

1)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本单位自主版权的信号集中监测仿真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版权局颁发),过度限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主体,排除了合法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潜在供应商。在行业实践中,部分优质供应商可能通过合法授权、**开发等方式获得信号集中监测仿真相关技术的使用权,其提供的设备及软件完全能够满足《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Q/CR442-2020)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功能要求,且可通过合法授权协议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并非必须持有自主版权才能保证项目质量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2)《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Q/CR442-2020)作为该设备的核心技术标准,仅对系统功能、性能等技术指标作出明确规定,未要求设备相关软件必须为投标人自主版权作品,该条款超出了核心技术标准的要求,属于额外增设不合理门槛。

3)该条款可能形成倾向性和排他性,限制市场竞争,该条款将此类供应商排除在潜在投标人之外,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招标单位选择最优供应商、保障项目质量。

4)软件著作权的核心证明材料包含源代码、文档等,部分供应商基于技术保密需求,虽可提供合法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但难以提供全部自主版权相关材料,该条款未考虑行业技术保密的实际情况,要求过于严苛且缺乏合理性。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涉条款通过限定知识产权归属主体,排斥了合法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潜在供应商,属于增设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调整。

(三)质疑请求

请求贵单位删除“为保证项目质量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具有自主版权的信号集中监测仿真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条要求。

质疑事项2: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第2.6.2条故障设置系统中,关于“投标人应达到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并提供相关证明”的要求不合理、与项目需求不匹配。

(一)事实依据

1)故障设置系统的核心功能是提供教师机软件、学员机软件、触屏一体机等设备及相关配套服务,其核心需求是设备的稳定性、软件的易用性及基础安装调试服务,与“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的等级要求无直接关联。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CS3级)是****联合会主导的认证,该认证主要针对大规模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综合性业务,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业务规模、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其认证标准远超本项目故障设置系统的实际需求。

2)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CS3级)申请门槛极高,要求企业近三年年均集成业务收入≥8000万元、社保缴纳人数≥150人、拥有10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初次申请不得高于CS2级(基本级),不可跨级别申请,认证周期长、成本高。本项目故障设置系统属于相对简单的设备集成及基础软件服务,要求投标人达到该等级,实质上抬高了投标门槛,排斥了大量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但未达到该认证等级的潜在供应商。

3)该条款未明确“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的具体认证机构及标准,存在表述模糊的问题,可能导致不同投标人对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投标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同时,该认证与故障设置系统的质量保障无直接关联,无法作为判断投标人能否满足项目需求的核心依据。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涉条款要求投标人达到与项目需求不匹配的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等级,属于增设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调整。

(三)质疑请求

请求贵单位删除“为保证信息系统的建设能力,投标人应达到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并提供相关证明”该条要求,或将其修改为“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故障设置系统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及后续服务的相应能力,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或承诺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我方请求贵单位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应达到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并提供相关证明”;

2.我方请求贵单位删除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应达到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良好级,并提供相关证明”。

3.我方请求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做出正面明确回复,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我方修改结果;

4.若贵单位未对上述不合理要求进行修改,若贵单位拒不修改,我方请求贵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法暂停本次招标活动,并对项目开展资格与评审要求的排查、整改工作,然后重新组织招标。

答:

回复:删除质疑事项1: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2.3 信号集中监测仿真设备功能要求:为保证项目质量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具有自主版权的信号集中监测仿真相关的证明材料。

回复质疑事项2:

故障设置系统并非单纯的硬件设备供应,其交付过程包括设备安装布线、系统联调联试、软件部署配置、操作培训及后期运维支持,具有典型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属性。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认证的核心评估维度—项目管理能力、系统集成技术能力与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与上述复杂的交付要求高度契合,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改为:投标人应达到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基本级,并提供相关证明。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程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

2026年5月7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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