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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给予审批**市赖茂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泸综执发(2026)7号)已收悉。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关于对**市赖茂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云工咨字〔2026〕12号),经研究,原则同意**市赖茂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代码
(一)项目名称:**市赖茂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
(二)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地点
**市大练地街道赖茂村赖茂河片区
三、建设性质
**
四、建设单位
****
五、建设内容及规模
治理河道总长183米,建设排涝沟100米,**混凝土挡墙315m3,治理段生态修复630平方米,安装防护设施50米等工程。
六、建设方式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
七、建设工期
8个月
八、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一)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62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63.44万元,占比42.49%,工程建设其他费343.39万元(其中土地费298.65万元),占比55.39%,预备费13.17万元,占比2.12%。
(二)资金来源:使用一般债券资金。
九、务工组织
建设过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该项目采用“采用企业+当地群众建设的方式实施”组织模式,吸纳务工50人,发放劳务报酬42.51万元(占工程费用比例16%以上),建设过程尽可能提高比例。
十、节能和环保措施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节能环保措施,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要求,原则同意提出的节能和环保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进一步优化,随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和环保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实现节能、环保效果。
十一、项目招投标
以工代赈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参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要求,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将项目灵****政府****公司或****经济**社、劳务公司、项目理事会等,自主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更大程度组织县域内重点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十二、有关要求
接文后,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在方案或概算中对应劳务报酬予以单列;二是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三是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四是规范劳务报酬发放,足额、****银行卡转账直达务工人员账户,严禁克扣、拖欠;五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纳入合同约定条款;六是严格按批准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七是严格资金用途,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其他费用也要合规使用,严禁将资金整合用于其他项目;八是压实监理职责,在正常履职同时,要把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九是做好开工前、施工期间和项目建成后不同阶段公告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十是按时报送项目进度,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验收、评价和移交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政府债务风险,请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做好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金,****政府债务。项目建设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禁超范围建设及超投资和超概算,建设资金不到位,严禁开工建设。
附件:招标方案审批意见表。
****改革局
2026年3月24日
| 附件: 招标方案审批意见表 | ||||||||
| 项目名称:**市赖茂河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 | ||||||||
| 项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备注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察 | √ | |||||||
| 设计 | √ | |||||||
| **工程 | √ | |||||||
| 监理 | √ | |||||||
| 重要设备、材料 | ||||||||
| 其他 | √ | |||||||
| 审批部门意见及说明: 本项目总投资为62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63.4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43.39万元(其中土地费298.65万元),预备费13.17万。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该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招标。 审批部门盖章 2026年3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