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某单位车辆维修服务项目意向公开
我单位拟采购车辆维修服务,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将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厂商可以对项目技术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厂商予以监督支持。
厂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厂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厂商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相应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厂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做书面回复。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厂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一、项目名称
**某单位车辆维修服务
二、项目概况
|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
预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车辆维修服务 |
18 |
三、服务要求
1.包投标厂商应具有二类及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 2.车辆全面服务,包括大小车大修、总成维修、小修保养、应急维修以及汽车清洗、美容、养护和汽车用品等。
四、技术参数要求
1.企业具备多种车型的整车修理能力;2.场所内主要维修工种、设备工具和专用维修机具齐全、技术状况完好,维修工间面积在800(含)平米以上。
五、服务要求
(一)车辆维修
1.中标供应商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车辆维修有序进行。
2.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对采购单位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全日制服务(节假日、双休**常作业),采购单位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单位联系,取得采购单位的谅解。
3.中标供应商维修过程中,如需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维修时间,应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4.中标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救援服务,设立应急电话,5分钟内作出回应,市区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施救方出车出人免费)。
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配件应使用正品或原厂配件,并保证维修质量。
6.采购单位对汽车配件采取旧件回收,中标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7.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8.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9.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送修车辆,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挪作他用。
10.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11.能够完成招标人因任务需要紧急维修的任务和能够完成招标人因任务等需要伴随保障维修的任务。
12.定期按时报送维修量统计信息,接受监督检查,免费提供修理工培训和技术指导。
13. 中标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告知采购人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采购人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零配件的质保期执行国家标准。
14.配件价格以市场基准价为基础,投标供应商确保质量有保证,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报配件及工时费价格优惠率。
(二)车辆美容装饰
★1.产品质量:对提供的汽车用品保证来源渠道正规、质量合格,凡在保质期内,一律提供免费售后服务。
★2.清洁服务: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3.日常管理:针对我部指定专职联系人,保证定点车辆优先服务权,并按照我部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相关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所投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安全,严禁安装遥控、定位、侦听等窃取设备。同时,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否则,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
六、质量要求
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等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七、预计采购时间
2026年7月
八、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意向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下载本公告附件,请在公示时限内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邮箱地址:****@qq.com,邮件主题:**某单位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供应商名称)向我部反馈,同时发送提醒查收的短信至150****7643,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包括以下材料(见附件一):
1.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说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等不需要提供);
5.承诺书;
6.采购意向公开意见建议反馈表。
按照序号编号1-6顺序制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我部将根据反馈材料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并做好相关工作,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技术参数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文件为准。
对采购意向公开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无故拒绝沟通、不听取合理建议,以及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可向本单位监督部门反映。
十、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cn)上发布。
十一、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毋先生
联系方式:150****7643
十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 督 人:庞先生
办公电话:157****9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