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某部物业保障社会化项目废标公示(2026-JLBTQW-F1001)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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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我部对**某部物业保障社会化项目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采购,现就供应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部物业保障社会化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公示期限:2026年05月08日至2026年05月11日
四、评审结果:
采购包(1 ),因****委员会评审,**青铁智慧城市****公司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 采购单位在复核时发现,**青铁智慧城市****公司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对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进行响应,评审委员会未发现这一问题。 ****委员会重新评审,判定**青铁智慧城市****公司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该项目废标,后期将重新组织招标。 政策规定依据: 1.《XX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四)属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报价)情形,但在评****委员会发现的”。 2.第六十八条“评审报告一经签署,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二)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发现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采购服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3.第七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对评审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评审结果无效”。 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4条,“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公告并且书面函告所有已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1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8.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废标处理:(2)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青铁智慧城市****公司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响应技术要求第十一条,应视为无效投标,但在评****委员会发现;按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应对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因需求部门增加采购需求内容,采购机构通过邮箱重新向报名供应商发送了更新后的招标文件,但未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函告、未按照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视为“其他违规行为”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规行为”。按照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条,应判定评审结果无效;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8条,应判定项目废标。 ,项目废标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本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质疑。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深表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
五、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黎先生
联系电话:180****8283
地 址:**省 **市
六、质疑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薛先生
联系电话:153****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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